3月14日,生態環境部通過官網等渠道公開中碳能投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碳能投")、
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創碳投")、青島希諾
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希諾")和遼寧省東煤測試分析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東煤")4家機構的
碳排放報告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等典型問題。
這是繼2021年7月6日全國首例公開披露碳排放報告造假案件(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官網通報“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虛報碳排放報告案”)后,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10月至12月開展碳排放報告質量專項監督幫扶披露的首批典型
案例。業內人士表示,
碳核查數據的真實性是
碳交易機制的命脈,對于作假行為應持零容忍態度。
從“走過場”到“授意指導制作虛假煤樣” 作假緣何而起
本次公示案例中,生態環境部詳細解釋了四家機構的具體問題。從中創碳投“受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委托核查控排企業碳排放報告工作程序不合規,核查履職不到位,核查工作走過場”,到青島希諾“工作程序不合規,核查工作走過場,核查結論明顯失實”,再到寧東煤“為集中補測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業出具虛假分月報告,幫助企業規避使用缺省值”,以及中碳能投“篡改偽造煤質檢測報告數據及關鍵信息,指導企業制作虛假煤樣,碳排放報告質量失控”,這其中有失職行為,更有明顯造假現象,值得警惕。
記者梳理發現,涉及“作假”機構往往在監測原始數據環節就出現了問題。業內
專家也表示,目前,監測、報告和核查(MRV)機制是確保碳排放數據質量的通行措施。在這一機制中,監測和核查環節比較容易出現造假。
作為
碳市場的基礎,碳核查數據不準確將直接影響科學決策的出臺,同時數據造假行為影響
碳市場的公平性,不利于“雙碳”目標達成。但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機構仍有造假動力。
橫琴數鏈數字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陳鈺什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分析,不同主體對碳排放數據作假或有不同動機。
例如,地方政府可能出于通過國家碳排放考核和保護地方稅收考慮,對地方碳排放統計數據偏離真實值的情況選擇性“忽視”;而從碳排放企業本身來看,地區和行業納入控排名單的企業,其超額碳排放量須從全國或者地方碳市場購買。若能通過操縱數據將排放量降低至10%至30%,則其當年可減少5千萬元到1.5億元不等的支出。
此外,陳鈺什表示,對于碳核算機構,協助“作假”的利益可能遠超于基本的核查費用。“再加上隨著‘雙碳’目標的出臺,企業碳核查和
碳管理的需求劇增,然而此前市場并沒有足夠的存量人才庫來支持。由于核查周期緊張,往往存在隱患,過于匆忙的數據核查工作可能造成疏忽甚至引發共謀。此外,也出現了‘掛名’導致的核查人員專業水平不足等問題。”他也從客觀限制等方面分析了原因。
實際上,中創碳投在回應生態環境部公告中的“掛名”問題時,就表示“由于核查周期緊張及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我司存在核查人員屬地調配困難,造成現場核查組人員與核查報告工作組成員不同的問題”。
“打假”靠什么?數據制度兩手抓
碳排放報告作假等違規問題的披露引發行業熱議,那么,對于這類行為,制度層面有何約束呢?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我國碳市場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針對造假法律制度層面的約束力較弱。陳鈺什指出,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他認為,“面臨千萬級甚至上億的利益而冒最高三萬元的罰款的成本,這也提醒我們相關規定的懲處強度有待提升。”
此外,企業作為碳信息披露履行主體,其披露義務與責任在法律上尚不明確,且披露的標準也不完全統一。對此,陳鈺什建議,要加強企業的碳
會計核算和信息的披露,進而對碳排放交易與相關活動提供更為嚴格的法律保障,加大對數據造假的懲罰力度并嚴格執法。
“生態環境部這次公布了違規案例,但還沒有公布處罰措施。此次處罰結果的情況,對后面碳市場的發展也會有比較大的影響。”一位要求匿名的業內人士對記者強調。在他看來,對于這類“作假”行為,一方面處罰要有足夠威懾力,才能更好警示核查機構,推動其認真工作,不敢隨意“鋌而走險”;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市場的低價競爭,太低
價格的核查往往會導致低質量的報告,長遠來看這對市場發展是不利的。
當然,除了制度建設,技術“打假”也至關重要。“在技術方面如何能夠更好防假打假也是如何支持MRV體系的問題。”陳鈺什建議,可通過物聯網、遙感技術等采集技術解決碳排放數據生成和驗證方面的真實性問題,即通過分布式賬本體系,碳排放數據可以在控排放、監管方和核查方三方留存,確保數據不可篡改,防止共謀的情況發生。通過對鏈上及鏈下數據管理和交叉驗證,可以更好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尤其是在報告的過程中,根據智能合約將核心數據自動寫入,核查方可以避免控排方的數據篡改,也明確了責任機制。此外,可根據多方隱私計算等隱私保護方面技術,在保護企業利益的同時進行碳排放信息的有效披露。”他解釋。
前述業內人士也建議,從技術方面看,有些核算方法的細節還可以改進,如煤炭含碳量的測定等。此外,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可逐步引入一些在線監測的手段,這也是一個未來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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