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修訂版開篇已說明,僅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含自備電廠)使用燃煤、燃油、 燃氣等化石燃料及摻燒化石燃料的純凝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等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在以往企業碳核算工作中,企業因外購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均由外購電量和當地所在區域電網平均排放因子計算得出。但由于全國碳交易市場建立并逐步統一后,各地的重點排放單位如繼續沿用當地區域因子,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公平性。因此全國
碳市場中的企業被允許使用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計算外購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對這些企業來說,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下降將直接導致企業間接排放的同步下降。但由于發電企業間接排放與其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直接排放相比本就微乎其微,因此這一下降導致的排放量變化對發電企業而言并不明顯。值得期待的是,在電解鋁這種碳排放中電力排放占比極高的行業被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之后,如被允許使用修訂后的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將有助于直接降低企業的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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