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已對會員管理辦法完成修訂,即日起正式發布執行。原《北京
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會員管理辦法》(〔2014〕9號)同時廢止。
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
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會員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交易所”)會員行為,保護會員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綠色交易所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經綠色交易所批準,有權在綠色交易所從事綠色權益交易、為綠色權益交易及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法人機構及其他組織。綠色交易所主要通過會員開展業務,所有通過綠色交易所為客戶提供服務或產品的機構、組織都需成為綠色交易所會員。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三條 綠色交易所會員分為戰略會員、服務會員和交易會員。
戰略會員指擁有相關資源,并愿意與綠色交易所進行深度合作,在確保綠色交易所工作有序、順利進行以及業務范圍不斷擴大等方面起著積極推動作用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服務會員指具備相關的專業資質,在綠色交易所為綠色權益交易活動及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交易會員指取得綠色交易所會員資格,在綠色交易所從事各項綠色權益交易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 成為綠色交易所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二) 具有相關業務資質;
(三)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 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 綠色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會員申請
第五條 申請戰略會員,需簽署北京綠色交易所戰略會員合作協議(下稱戰略會員合作協議),所需材料及繳納費用詳情,由另行簽署的戰略會員合作協議約定。
第六條 申請服務會員資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綠色交易所會員資格申請表》兩份;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體資格證明;
(三) 章程或類似組織性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 相關行業資質或業務許可證書;
(六) 近兩年的業務經營狀況介紹;新設(自設立之日起未滿一年)的法人機構及其他組織提供發起人簡介;
(七) 主要負責人簡歷及工作業績詳細介紹;
(八) 綠色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二)至(五)提供復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七條 申請服務會員資格,需繳納保證金和年費:
(一) 保證金:伍仟元人民幣;
(二) 年 費:壹仟元人民幣/年。
服務會員應于每年4月30日前繳納當年年費。
第八條 申請交易會員應根據各項交易業務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繳納相關費用。
北京市
碳排放權交易
履約機構參與人、非
履約機構參與人、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參與人、林業
碳匯交易參與人自動成為綠色交易所交易會員,其繳費按照綠色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申請兩種及以上會員類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繳納會員費用。
第十條 綠色交易所在收到入會申請的全部資料后,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機構。審核通過的,在繳納會員費用后,獲得會員資格。會員相關信息在綠色交易所網站公布。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戰略會員權利義務以簽署的戰略會員合作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為準。
第十二條 服務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綠色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開展業務或提供服務;
(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綠色交易所創新業務;
(三)參加綠色交易所組織的會員培訓及相關業務交流活動;
(四)對綠色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據本辦法申請注銷會員資格;
(六)綠色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服務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服務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綠色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及會員管理制度,接受綠色交易所的監督和管理;
(二)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提供專業服務;
(三) 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四)綠色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服務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綠色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及細則開展交易;
(二)使用綠色交易所提供的
交易系統及相關信息系統;
(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綠色交易所創新業務;
(四)參加綠色交易所組織的會員培訓及相關業務交流活動;
(五)對綠色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據本辦法申請注銷會員資格;
(七)綠色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會員權利。
第十五條 交易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綠色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及會員管理制度,接受綠色交易所的監督和管理;
(二)主動關注綠色交易所官網及綠色交易所發送的通知,及時了解綠色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制度及交易要求的變化,并遵照執行;
(三)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四)維護交易主體合法利益,對交易過程中非公開的事項保密;
(五)綠色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會員義務。
第五章 會員變更及注銷
第十六條 會員發生如下情形,應自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綠色交易所備案:
(一)合并、分立的;
(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三)主要業務負責人變更;
(四)辦理業務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事項的;
(五)綠色交易所認為需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可以申請注銷會員資格。注銷會員資格應向綠色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經綠色交易所審核后同意會員資格注銷的,辦理相關手續。注銷會員資格的,已繳納的
開戶費(限交易會員)、入會費(限本辦法發布前繳納入會費的服務會員)、年費及被扣除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綠色交易所有權對會員執行有關規定和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綠色交易所對服務會員實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綠色交易所會員與機構合作部牽頭組織,業務部門以服務質量、業務規范、配合度等考核指標對會員進行評價。考核未通過的,綠色交易所暫停其服務會員業務,并對其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綠色交易所將取消其服務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會員在從事相關業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綠色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業務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履行會員義務的;
(二)發生應向綠色交易所備案或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而未按規定時間辦理的;
(三)年度考核未通過,限期內經整改仍未通過的;
(四)未及時足額交納會員應交的各項費用,經綠色交易所通知仍未交納的;
(五)未經綠色交易所允許擅自使用綠色交易所名義、商標、標識的;
(六)會員行為有損綠色交易所利益和聲譽的;
(七)違反綠色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
第二十一條 會員因第二十條五至八款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所繳納的保證金全額扣除,綠色交易所將不予退還;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綠色交易所損失的,綠色交易所有權追償。
第二十二條 綠色交易所每年以會員年度交易業績、服務業績、市場開拓積極性等為主要評價指標,進行會員評優,對業績突出、市場開拓積極的會員予以公開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會員參與綠色交易所業務需取得相應的業務權限。業務權限的取得、變更、注銷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及管理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環境交易所有限公司會員管理辦法》(〔2014〕9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