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
《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范風險、保護交易參與方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
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和相關業務細則,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對碳排放交易的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交易。
第三條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實施不能取代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碳排放配額交易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條 機構投資者可以成為交易所自營類會員直接進行交易,也可以委托綜合類會員代理參與交易。
第五條 申請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100 萬元。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與風險控制體系,以及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四)具備相關專業業務人員,具有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知識和能力。
(五)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 3 年無違法違規及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碳排放交易的情形。
本市備案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
第六條 申請參與本市碳排放配額交易的企業和組織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應加蓋公章):
(一)《上海市碳排放配額交易機構投資者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財務狀況證明;
(四)擬訂的碳排放交易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五)相關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機構投資者申請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由交易所組織申報,機構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送申報材料。
第八條 交易所收到申報材料后,對機構投資者的資質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等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名單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并抄送登記管理機構。經交易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開立碳排放配額交易賬戶。
第九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機構投資者適當性標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