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
會議明確提出“做好科技金融、
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凸顯
綠色金融的重要地位,其中,
碳排放權交易是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內容。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稐l例》為碳排放交易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有利于
碳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及綠色金融的拓展。
我國碳市場建設持續深入推進。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在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深圳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正式啟動。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2016年,福建省碳市場成為第八個試點區域碳市場。各試點市場廣泛納入包括電力、鋼鐵、水泥等20多個行業,近3000個重點排放單位,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設奠定了基礎。2017年底,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正式啟動。2020年,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奠定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制度基礎。2021年7月,全國統一碳市場正式上線運行。當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根據生態環境部數據,截至2023年末,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納入2257家發電企業,累計成交量約4.4億噸,成交額約249億元。2023年10月20日,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24年1月2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CCER)時隔近7年正式重啟。
《條例》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稐l例》出臺之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主要依靠部門規章來進行,《條例》屬于位階更高的行政法規,覆蓋了碳排放權交易各主要環節,重在構建基本制度框架,同時保持相關制度設計的必要彈性,是我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條例》明確了監督管理體制和相關
平臺及機制建設要求,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兩個層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
平臺,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監管,通過信息共享協作推動碳市場有序發展。同時,《條例》以更為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約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參與主體,對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建立了更強有力的約束。
《條例》為綠色金融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一方面,《條例》為推動
碳金融在市場化、法治化的軌道上持續創新奠定了基礎?!稐l例》出臺之前,國內的
碳配額、碳資產仍在法律關系上存在模糊,使得
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空間受限?!稐l例》通過法律完善和制度構建為碳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基礎保障,引導相關業務規范發展,進一步推動碳金融活動常態化,對于發揮碳金融的“活水”作用、實現“雙碳”目標意義重大。當前,我國的綠色金融主要圍繞綠色信貸、
綠色債券、綠色產業基金等較為傳統的形式,未來可以逐步有序地開展碳遠期、
碳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應當主動成為活躍碳市場的重要力量。從國際成熟市場的經驗來看,碳市場的金融化是一個趨勢,金融機構的加入可以幫助市場更好實現
價格發現,切實幫助企業進行避險。在“雙碳”目標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是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一環,通過發揮交易能力和專業的產品創設能力,能夠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低碳轉型解決方案,切實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深度和廣度。同時,控排企業也需要金融服務來幫助它們有效管理碳資產、核算碳排放、設計更加經濟的
履約方案。目前,我國
碳交易市場主要是控排企業參與,仍為現貨市場,碳金融產品還相對較少。未來我國碳市場深化發展需要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條例》規定,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監督管理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規范參與碳市場交易。
(作者單位:中國銀行海南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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