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和園林局聯合印發《關于在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認購林業
碳匯的意見(試行)》,標志著湖北省首個市級“林業
碳匯+生態司法”協同機制在宜昌正式建立。
生態有價,損害擔責。為強化森林資源保護和修復責任,構建多元化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機制,2024年4月宜昌市啟動“林業碳匯+生態司法”
試點工作,選擇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試點引導涉林案件違法行為人通過自愿認購林業碳匯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截至目前,已在6起涉林案件中得到應用,違法行為人累計自愿認購6單林業碳票共3378.1噸,認購金額30.79萬元,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不僅有效解決了生態修復難執行、涉林案件難結案的問題,也有效盤活了森林生態資源,打通了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有效路徑,實現了保護與發展的雙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違法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人要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雙重責任。違法行為人不僅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補種樹木,還要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意見》明確了在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認購林業碳匯的適用范圍、總體原則、基本條件、操作程序、認購產品、裁處考量、人才建設等內容,將自愿認購林業碳匯同時引入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替代性生態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式,理順了各部門在林業行政執法、刑事司法與生態環境修復、賠償中職責分工和銜接要點,成為湖北省加強林業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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