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碳匯市場總體上處于探索階段,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比較為滯后,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一、碳匯市場建設目前還缺乏明確的部署。上述《暫行辦法》主要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管理、排放交易、核查清繳、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對碳匯交易沒有直接涉及。而《計劃》屬于部門規章,主要針對部門內部,還難以起到促進碳匯市場建設的作用。國內碳匯市場交易的相關政策有待出臺,認證、注冊的標準和規定有待明確,碳匯交易也有待納入到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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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碳匯交易的基本知識有待普及,公眾認知度不高。作為一個新生事物,碳匯交易并未被廣泛認識和接受。在政策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甚至還存在以投資碳匯林為誘餌的傳銷行為。碳匯市場交易與投資均需要各方的廣泛參與,然而目前碳匯項目主要由地方政府投入,難以持續。
第三、碳匯產權界定有待進行。碳匯本身是一種具有明顯外部性的活動,碳匯需求是一種引致需求,想要通過市場對碳匯活動的生態效益進行補償,需要有清晰的產權安排。但以林業碳匯為例,目前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對碳匯林產權做出清晰的界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碳匯市場的相關認證、注冊制度尚待完善,碳匯核查和技術咨詢等相關機構尚待健全,碳匯項目融資渠道尚待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和機構是碳匯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出現類似“歐中碳匯”違法事件的必要條件。目前,碳匯項目資金主要依賴于少數投資者以及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等公益組織,資金來源渠道較窄。但碳匯項目投資周期長,成本高,價格變動風險大,迫切需要有多樣化的市場資金來支撐,也需要有相關政策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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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碳匯項目類型較為單一。碳匯項目源于《京都議定書》中靈活履約機制之一的清潔發展機制(CDM),但僅限于造林和再造林項目。目前國內碳匯項目也主要集中于森林碳匯,輔之以少量竹林碳匯項目。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