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
中國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首批締約方之一,屬于非附件一締約方需提交國家信息通報,目前中國第三次國家信息通報以及兩年更新報告工作正在開展。為了進一步加強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能力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組織多個單位的多位
專家在編制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工作的基礎上,參考《IPCC 指南》相關核算方法理論,編制出《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下文簡稱《省級指南》),并在廣東、湖北、天津等七個省市進行
試點編制。省級溫室氣體清單是對省級區域內一切活動排放和吸收的溫室氣體相關信息的匯總清單。《省級指南》就是主要用于指導編制 2005 年省級溫室氣體清單,也逐步適用于區域層面的溫室氣體核算的指導工作具有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省級指南》共包括七章內容,與《IPCC 指南》一致同樣是按部門劃分,分為能源活動、工業和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及廢棄物處理。不同部門的清單編制指南分布在第一至第五章,對
碳排放計量工作提供指南。除此之外還包括不確定性方法以及質量保證和控制的內容。
1.《省級指南》制定機構
我國政府層面組織的省級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工作源于 2007 年地方應對氣候變化方案編制。直至 2010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發布文件要求啟動審計清單編制工作。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氣候司響應工作,組織國內多所著名高校以及多所著名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多位專家進行《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的編制工作,以更快地滿足各地方指定清單編制工作方案的要求。
2.《省級指南》適用對象
《省級指南》與其他國際上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相比更適合我國在進行區域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的工作時使用。主要表現在指南對于溫室氣體核算所使用的碳排放因子與《IPCC 指南》中推薦的缺省排放因子不同。《省級指南》中給出的碳排放因子是針對我國國情進行修改,更加符合我國能源消耗結構具體情況的。即使是沒有給出具體的碳排放因子時,《省級指南》給出計算碳排放因子所需的具體數值以及核算步驟,這些具體數值也更符合我國國情。例如省級指南中的化石燃料碳氧化率有具體針對不同部門有不同的氧化率,而《IPCC 指南》中的碳氧化率則全部統一視為完全燃燒的情況,不具針對性。因此,《省級指南》完全是針對我國具體國情而編制的清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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