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碳市場MRV體系中核查機構的職責邊界缺乏清晰的界定
每個參與主體都有其特定的職責邊界,核查機構盡管擔負著對數據質量把關的重要職責,但這一責任不是無限的。在主管機構對核查機構的職責邊界并未給出清晰界定的基礎上,一味簡單化、高標準、嚴要求,并不能達到目的。
核查工作的目的是對納入企業上報的排放報告進行審核,是排放報告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那么核查工作的職責邊界到底該如何界定,核查機構未能有效識別造假,是否要承擔責任?特別是是否要對所有原始憑證的真偽鑒別承擔責任?
筆者曾作為國際知名認證機構的負責人,審定和核查過國內眾多項目的排放量以及減排量。以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
CDM)為例,
CDM的最高管理機構是執行理事會(EB)。對于CDM項目的審定和核證(Validation & Verification)工作,EB有一整套極其全面、系統、細致的規定,具體包括各種標準、規定、
方法學、工具、術語解釋、澄清、指南、解釋、程序以及歷屆EB
會議的
會議報告(其中包含了更加具體的解釋和判例)。所有這些文件都在網站上隨時可以查閱。
在CDM項目的審核過程中,對于提交的證據,審核員和核查機構是基于行業常識和專業能力進行判斷,除非明顯的造假,一般也不對提交的各種材料(包括原件)的真偽做專業的鑒定。審核機構既不是鑒定機構也不是執法機構,材料的提供方應該首先對提交的原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而反觀國內的碳核查,公開可得的文件很少,許多規則都是通過半公開的通知、培訓傳達,每次核查的具體要求和工作范圍也比較籠統。2021年3月之前應用的核查指南并未要求核查機構對所有證據材料都必須通過查看原件方式驗證其真實性的要求。
2021年3月,生態環境部下發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文件中,對現場核查要求有所加強,提出到現場核查時須查閱原始憑證或保存相關證據原件的要求。但實際上,核查機構即便看到了企業出具的相關憑證原件,有些所謂的原始憑證也是被“精心、專業”造出來的憑證,極具欺騙性和隱蔽性,對此核查機構也是防不勝防。
日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公開的《控排企業碳排放報告質量弄虛作假有獎舉報實施方案》中列舉的舉報范圍涉及檢測機構偽造編造檢測報告、偽造編造自有化驗室的元素碳檢測原始數據以及系統性編造數據等,正是由于有些操作從表面上幾乎不留痕跡,以致于地方主管部門不得不選擇采用重獎舉報這種非尋常的方式來輔助開展質量監督管理。第三方核查機構非執法機構,也非專業的鑒定機構,從手段上、技術上難以對材料的真實性開展深入的甄別活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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