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不應開展以下活動:
1.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
碳排放配額計算、咨詢或管理服務;
2.接受任何對核查活動的客觀公正性產生影響的資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產品;
3.參與
碳資產管理、
碳交易的活動,或與從事碳咨詢和交易的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等;
4.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等;
5.為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減排、監測、測量、報告和校準的咨詢服務;
6.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共享管理人員,或者在 3 年之內曾在彼此機構內相互受聘過管理人員;
7.使用具有利益沖突的核查人員,如 3 年之內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或為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過溫室氣體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詢服務等;
8.宣稱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詢或培訓服務,對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的核查將更為簡單、容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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