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通過以來,世界各國均開展了一系列的減排措施,以應對由工業化帶來的氣候變化。但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等控排主體,都需要依托于科學數據來明確減碳目標、度量減碳成效。碳核算即是一種測量工業活動向地球生物圈直接和間接排放二氧化碳及其當量氣體的措施。可以看到,從核算對象來說,開展碳核算至少需要包含以下兩點條件:一是劃定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二是確定工業活動主體。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溫室氣體是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由于不同氣體對溫室效應的影響程度有所不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 IPCC)提出了二氧化碳當量(CO2e)這一概念,以統一衡量這些氣體排放對環境的影響。而基于全球變暖潛能值(GWP),可以看到不同氣體相對于二氧化碳而言對溫室效應的影響程度。
另外,僅對于能源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而言,根據《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HFCs、PFCs和SF6等主要涉及鋁、鎂等少數工業生產過程,而N2O早已納入空氣污染監控范圍,故對多數企業的碳核算主要對象是CO2和CH4。又根據《2017年中國溫室氣體公報》,二氧化碳(CO2)和甲烷(CH4)分別是影響地球輻射平衡的主要和次要長壽命溫室氣體,在全部長壽命溫室氣體濃度升高所產生的總輻射強迫中的貢獻率分別約為 66%、17%。
從工業活動主體來說,根據《IPCC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和《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碳核算主要覆蓋五種活動:能源活動、工業生產、農業生產、林業和土地利用變化以及廢棄物處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針對于上述核算主體對象,碳核算可以具體根據數據來源、測量方式、數據形式、數據質量、測量地域及時間范圍等因素,生成不同類型的碳核算結果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