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告核查技術文件依據為《廣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
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2020年修訂)》和《廣東省企業
碳排放核查規范(2020年修訂)》(附件1、2)。
(二)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報告企業、控排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控排企業,名單見附件3)應于2020年5月29日前在“廣東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系統”(以下簡稱“報告系統”,網址:http://gdr.gdets.gd.gov.cn/)中填報并上傳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限于監測計劃發生變化的企業)和行業基礎數據匯總表(表格詳見報告系統通知公告欄)。
(三)我廳組織核查機構對控排企業2019年度碳排放報告等相關數據進行審核,并組織現場核查,部分控排企業要組織復查、抽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四)控排企業應于7月5日前在報告系統中上傳經核查的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限于監測計劃發生變化的企業)和行業基礎數據匯總表(pdf格式,加蓋公章)。核查機構應于7月10日前在報告系統中填報并上傳核查報告(pdf格式,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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