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算核查指南不完善
①核查指南不具體?!度珖寂欧艡嘟灰椎谌胶瞬閰⒖贾改稀穼瞬榈臏蕚涔ぷ鳌栴}分析與處理、質量控制等環節作出的指導不夠清晰、具體,如:在核查時發現監測設備未實施校準,核查機構應在得出最終核查結論之前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對監測設備進行校準,且排放量的核算不應導致配額的過量發放。這種抽象的規定導致在實際核查中,核查人員未能有統一、合適的應對措施。②核算方法有缺陷。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等文件均采用排放因子法,但在不同技術水平、生產狀況、能源使用情況下,排放因子會有較大變化,影響碳核查結果的準確性。實際核查中,企業排放因子僅依據燃料的類型選取,不考慮技術水平、生產狀況等。③默認值誤差大。采用國家文件中的默認排放因子與實際排放因子有較大差異。實際核查中發現,企業沒有實測,均采用默認排放因子。據歐盟環保署研究,褐煤的排放因子間差別最高可達27%,部分以煤炭類型劃分的默認排放因子計算出的排放量與實際排放量的偏差超過10%。④核查文本格式不統一。我國目前還未開發格式統一的溫室氣體核算模板,地方開發的模板因各地區對核算的要求不同,導致核查結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差,不利于碳核查的標準化。如
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明確要求計算不確定性,而廣東省、重慶市只要求定性分析不確定性。
1.2政府方面
由于政府部門人員配置問題,對節能環保方面的補貼政策較少,補貼資金的落實問題也是企業開展節能環保技改項目比較顧慮的主要方面。節能工作與環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各自為政,難以協調。現今,企業做的諸多節能環保工作報告流于形式,很難從中找出真正有利于企業節能減排的項目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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