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報告完整性和規范性有待進一步加強。主要表現為管控單位名稱填寫錯誤;未分析排放量變化波動原因或分析不準確;報告內容“文不對題”;數據填寫錯行錯位、前后不一致等問題。
(二)部分報告存在企業組織邊界、排放源識別不清晰不準確的情況。主要表現為未準確識別企業廠房外租給其他獨立法人的情況;未對可單獨計量或剝離
碳排放量的職工宿舍進行剔除;企業組織邊界未更新或未對變化情況進行說明;CO2滅火器逸散排放源漏識別等。
(三)部分報告中能耗相關數據統計、計算問題突出。主要表現為汽柴油消耗量統計錯誤;共用排放源劃分(如電力分攤)計算錯誤;氣態天然氣平均高位發熱值計算方法有誤;跨年/月數據憑證的天數計算錯誤;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仍未對活動數據進行交叉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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