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您好!國家發改委剛發布的1989號文提出工作范圍是“2013至2017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這里面就有兩個納入門檻的標準,一是CO2排放量,二是綜合能耗,按照方案的寫法這兩個標準應該是對等的,但湖北在企業清單編制過程中發現,有一些制造業企業,由于能源結構較為特殊,如使用天然氣和外購電為主,導致其企業總排放超過2.6萬噸CO2當量,但綜合能耗卻不足1萬噸,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納入
碳交易體系?兩個標準是同時滿足,還是只滿足其一就可以將其納入?
納入核查范圍首先以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準;如暫無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可參考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的企業開展核查。
垃圾焚燒和生物質發電,應計算摻燒化石能源和耗用外來電力產生的排放量,如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應納入核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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