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法律法規標準,明確各類主體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將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納入各領域
綠色低碳發展標準規范體系。二是完善
綠色能源消費機制,使用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核算的基礎憑證,加強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的有效銜接,將消納責任落實到重點用能單位。三是落實科技財政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關鍵技術研發和
試點應用,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長期穩定融資支持。四是健全市場機制和
價格機制,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供熱、生物天然氣、清潔低碳氫的市場機制。五是深化推進國際合作,推動工業、交通、建筑、農業農村等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應用先進技術裝備研發的國際合作,推動綠證走出去。六是加強宣傳引導,動員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促進居民踐行和推廣綠色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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