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GT中打擊“洗綠”行為的重要舉措
一、禁止展示基于非認證計劃或由非公共機構設立的可持續性標簽(Private sustainability label)。指令限制了可持續性標簽的使用,使用基于非認證計劃或由非公共機構建立的可持續性標簽將被列入黑名單,會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而被禁止。可持續性標簽認證計劃將由具備國際、歐盟標準和程序所規定的資質,且獨立的第三方進行。
二、禁止使用未經認證的通用環境聲明(Generic environmental claims)。例如:“環境友好”、“生態友好”、“綠色”、“環境正確”、“碳友好”等或類似的聲明,這些聲明會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具有卓越環境績效。卓越的環境績效(Excellent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定義為:以明確和突出的措辭提供了特定具體說明。例如,“氣候友好型包裝”屬于通用環境聲明,而“生產該包裝所用的能源100%來自可再生資源”則屬于特定具體說明。公認的卓越環境績效證明方式:符合歐盟No 66/2010法規或成員國官方認可的EN ISO 14024 生態標簽計劃,或符合其他適用的歐盟法律的頂級環境績效。
三、禁止基于片面的產品信息對整個產品進行環境聲明宣傳,除非這些聲明描述準確且經過驗證。例如,當產品以使用回收材料進行環境聲明時,消費者會誤以為整個產品都是由回收材料制成的,實際上可能只有產品包裝或部分成分是由回收材料制成,商家需明確說明其產品的回收材料含量。
四、禁止基于溫室氣體排放抵消,宣稱產品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對環境得影響。例如,“氣候中和”、“二氧化
碳中和”、“氣候凈零”等。此類聲明只有在基于產品的實際生命周期影響時才允許使用,而不能基于抵消產品價值鏈之外的溫室氣體排放而使用。
五、禁止將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作為產品的顯著特征。商家在推廣其產品時,不能將產品需遵守的法律要求作為產品的獨特賣點。例如,《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規定某件產品應包含多少可回收成分,規定內的可回收成分就不能再作為一個賣點來宣傳,但任何超出強制性要求的積極舉措都可以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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