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山東省
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加快建設
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推動實現生產生活方式全面綠色低碳轉型。詳情如下:
關于《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推動生產生活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實現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代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二、信函可寄送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動能協調處,電話:0531-51783147,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19日
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推動實現生產生活方式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產業發展、能源轉型、生態建設、日常生活等領域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節約集約、改革創新、統籌協調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項目支撐、要素保障、評估督導等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制定、推進落實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綜合指導和協調推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并推進實施重大政策措施。
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統計、機關事務管理和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綠色行為規范】本省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貫徹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理念,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采用綠色低碳產品,推進無紙化綠色辦公,發揮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示范引領作用。
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綠色低碳轉型要求,加大綠色技術和產品的創新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生產經營活動數字化、綠色化,節約集約利用能源資源。
個人應當增強綠色低碳意識,積極參與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生活垃圾分類等綠色低碳活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七條【行業組織作用】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創新研究、標準制定、技術推廣、合作交流,加強行業自律。
支持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等開展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的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咨詢服務等活動。
鼓勵發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支持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參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志愿服務,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活動。
第八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開展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相關活動,營造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的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作用,開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公益宣傳,倡導
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科普場館等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綠色低碳意識。
第九條【考核獎勵】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成效情況組織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
對在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條【產業格局】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組織編制重點行業和領域發展規劃,優化區域布局,突出特色產業,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產業格局。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組織制定產業發展目錄時,應當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明確鼓勵類行業、限制類行業以及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
第十一條【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集群化方向,對重點行業進行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通過產能整合轉移、產業鏈再造、價值鏈提升等方式,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第十二條【技術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財政、金融、土地、節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品牌建設等政策,引導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動傳統產業綠色化高端化發展。
第十三條【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管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產業政策要求,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管理,強化環保、質量、技術、節能、安全等標準引領,推動產業有序發展、綠色轉型。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完善對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資源環境影響的評估論證機制,強化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從源頭推進節能降碳、生態保護。
第十四條【綠色低碳產業】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推進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工程建設,推動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產業培育,加大對重點綠色低碳產業的土地、能耗、資金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第十五條【數字經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大數據等部門應當培育壯大數字產業,打造先進計算、新型智能終端、超高清視頻、網絡安全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積極推進光電子、高端軟件等核心基礎產業創新突破,前瞻布局未來網絡、碳基半導體、類腦計算等未來產業。
全面推動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進特色優勢產業補鏈強鏈,打造國際一流的智能家電、軌道交通、動力裝備等先進制造業集群。積極發展網絡協同制造、個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積極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工業互聯網
平臺。
第十六條【海洋產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海洋等部門應當大力發展海洋特色新興產業集群,加強海工高端裝備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海洋新材料研發應用,促進海洋生物醫藥創新,推進海上能源開發利用,推動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文化產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黃河文化、運河文化等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資源,推動文化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建設“好客山東”全域旅游示范區、國際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三章 能源轉型
第十八條【新型能源體系】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推動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實現能源產供儲銷各環節協調互動,為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能源保障。
第十九條【能源市場機制】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機制,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
價格的機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投資、經營和管理主體應當公平競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能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能效引領,組織落實細分行業新建項目差異化能效準入標準,引導企業主要產品能效水平對標國家能耗限額先進標準。
鼓勵企業加大綠色低碳技術應用,加強生產環節能耗監測和節能管理,加快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應用。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化石能源替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因地制宜實行化石能源消費替代和轉型升級,加快實施煤電機組節能降碳改造、供熱改造、靈活性改造。
第二十二條【優化用電結構】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持續優化用電結構,提高省外來電中綠電比例,支持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綠色電力消納;構建源網荷儲協同互動的智慧能源系統,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提升新型儲能應用水平。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支持太陽能、風能等
新能源發電站與電網并網。
第二十三條【新能源應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確定新能源發展重點方向,合理有序開發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核能、氫能等新能源,推動新能源多元化推廣應用。
鼓勵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用漁光、鹽光互補等模式或者結合礦山修復、生態修復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建設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和不同模式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建設標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發展核電,推動自主先進核電堆型規模化發展,拓展供熱等綜合利用。
第四章 生態建設
第二十四條【美麗山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合理開發和節約資源,建設經濟繁榮、環境優美、生活富裕的美麗山東。
第二十五條【生態管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精細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和激勵約束機制,對生態保護紅線依法實行嚴格保護,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的生態空間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
第二十六條【土地節約集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有關規定,調整優化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的比例,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優化國土綠化空間,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和濕地保護修復,全面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開展開發區閑置土地、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七條【水資源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培育水權交易市場,提升污水資源化利用比例和海水淡化利用規模,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八條【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鼓勵、支持生態保護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發展高效、清潔、低碳、循環的綠色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建立健全生態產品調查監測、價值評價、經營開發、保護補償等機制,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第二十九條【廢棄物循環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產業特色,建立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推進廢棄物精細管理和有效回收,加強可再生產品替代應用,提高廢棄物資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應當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和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重點廢棄物循環利用,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第三十條【園區管理】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支持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促進廢物綜合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低(零)碳園區建設,創新低(零)碳園區建設管理機制,制定建設規范、評價標準和激勵政策,推進園區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章 綠色生活
第三十一條【綠色生活方式】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實施綠色低碳全民行動。開展綠色生活創建活動,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覆蓋范圍,引導企業深入執行綠色采購指南。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
綠色建筑標準,推動建筑光伏一體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化發展。
第三十二條【綠色消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擴大節能環保汽車、節能家電、高效照明等綠色產品供給,引導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綠色家電、綠色照明、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節水器具等綠色低碳產品,探索建立個人碳賬戶等綠色消費激勵機制。
消費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要求,停止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產品。
第三十三條【綠色出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優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線網結構,提升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建設便捷舒適的慢行道路設施,提升慢行通道的連續性和功能性,優化慢行交通環境。
鼓勵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
第三十四條【食品節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餐飲節約管理,反對并制止食品浪費,推動開展“光盤行動”。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減少采購、物流、儲存、消費等環節的食品浪費。
第三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統籌安排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分類運輸系統,提高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十六條【二手商品交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規劃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場,推動二手商品交易規范有序發展。
鼓勵社區組織二手商品交易活動,促進家庭閑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三十七條【過度包裝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商品過度包裝行業管理,指導相關行業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標準建設】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分領域分批次制定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標準。
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相關企業積極引進、參與國內外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標準制定,參與
碳足跡數據庫建設。
第三十九條【綠色轉型評價】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企業綠色轉型相關評價要求、評價標準和綠色項目認定條件、認定標準,作為相關企業和項目獲得財稅支持、享受投融資優惠等方面的參考。
第四十條【綠色金融服務平臺】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大數據等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建立綠色金融服務平臺,通過大數據資源平臺等渠道采集、整合綠色金融相關信息,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四十一條【綠色發展價格機制】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政策機制,促進能源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完善促進節水減排的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建立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十二條【財政稅收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的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金融服務等活動的財政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多元化綠色投融資機制,支持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
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票據、綠色融資租賃等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的支持力度。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或者與政府引導基金聯合設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綠色低碳轉型相關的企業和項目。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為小型、微型企業等經營主體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增信服務,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第四十四條【
碳排放統計核算】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各設區的市、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統一規范的
碳排放統計核算方法。
第四十五條【碳排放權管理】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權配額分配管理,推動能耗、煤耗、碳排放權等指標更好保障省級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十六條【低碳供應鏈服務】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服務體系,完善產品碳足跡相關核算評價體系、標準與計量體系、基礎數據庫,培育專業高效的評價認證和管理咨詢服務機構。
支持鏈主企業、行業組織和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等加強對上下游產業鏈企業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開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
第四十七條【人才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轉型相關領域人才的培育和引進,通過事業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建設適應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的技術人才隊伍。
鼓勵相關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創新人才培養方式,合理設置學科和教學培訓內容,加大綠色低碳高層次人才、應用型人才、急需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力度。
第四十八條【創新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推進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布局,加快培育綠色技術相關科技創新平臺。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節能降碳、碳排放監測和
碳匯核算等應用研究,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加大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與綠色技術相關的成果轉化、技術交易、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制度,推進先進適用技術規模化應用。
第四十九條【節能管理】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推進全省節能工作,建立健全節能審查制度。工信、住建、交通、機關事務等部門分別負責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的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技術標準執
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五十條【容錯免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在改革創新或者探索實踐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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