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的核證和備案,主要標準源于清潔發展機制(
CDM)的
方法學。但從本質上來講,
CDM機制下的核證減排量(CER)是歐盟等西方國家的一種技術輸出方式。隨著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重啟,
CCER的有關
方法學也面臨著更新和完善。”3月5日,正在
北京參加全國兩會的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民建山西省委會主委李俊林向新京報貝殼財經表示。
李俊林進一步解釋,CDM機制就是歐盟購買發展中國家CDM機制下的CER,完成自身
碳減排目標,從而贏得應對氣候變化的話語權。CER獲得認定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相對行業技術基準線的
碳減排,二是強調CER收益對項目實施的額外貢獻度。這兩個前提組合起來的邏輯為:要采用比國內行業基準先進的技術,而且實施成本要高到經濟不可行,這樣才能銷售CER。這一過程中,西方技術領先企業輸出
碳交易體系和以技術為底層的方法學,實質上也向中國等發展中國家輸出了西方昂貴的技術,賺取了遠超購買CER成本的技術收益,這一點在CDM方法學所依托的技術中凸顯。
因此,新的CCER不應仍將國際方法學和國際市場認可作為對標目標,極力推薦國際方法學標準。因為,這還是當年西方CDM機制的話語體系,不符合中國實際也不利于中國國內先進技術的發展。
為此,李俊林建議:
一是高度重視中國特色CCER方法學的研究。不宜全盤接受CDM、國際自愿減排標準(VCS)等國際方法學,應該立足國內技術發展需要和國內碳達峰
碳中和需要,編制中國特色的CCER方法學體系,通過國內和國際
碳市場提高國內低碳技術的影響力。
二是加快改革現有方法學申報評審的管理機制。增加方法學征集和申報渠道,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申報;在方法學評審環節增加技術
專家、行業
專家、金融專家等,增加技術和產業話語權;增加方法學公示環節,廣泛聽取不同意見。
三是研究服務于中國“雙碳”目標導向的CCER理論基石。額外性論證中加強對減排技術外部性的關注。目前方法學的額外性論證特別強調項目財務收益對碳交易收益的依賴性,容易排除那些既有經濟效益又有氣候效益的項目。鑒于具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往往能快速推廣,建議聚焦減排技術應對氣候變化的外部效應這一基礎,淡化財務限制,鼓勵優質減排企業做大做強,參與國際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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