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
環交所”)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的公正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意愿接受上海環交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按照《碳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團體標準(標準編號:T/CIECCPA 002—2021)開展碳管理體系評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明確了上海環交所對碳管理體系評定機構、評定人員和評定項目的運作及其監督要求。
本辦法所稱的評定機構是指具有碳管理體系評定能力,對申請進行碳管理體系評定的組織(以下簡稱“申請組織”)的
碳排放管理能力、
碳資產管理能力、
碳交易能力和
碳中和能力等進行評定的獨立于上海環交所的外部機構或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評定人員是指具有碳管理體系評定專業能力的,按照統一標準和規范,對申請組織貫標碳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的獨立于上海環交所的外部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評定項目是指評定機構、評定人員針對申請組織的碳管理體系進行評定的具體項目。
第四條 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應遵循“自愿、獨立、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上海環交所設置碳管理體系
專家委員會、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對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下設評定機構工作組、評定人員工作組及評定項目委員會等機構。
第六條 碳管理體系專家委員會、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是上海環交所設立的服務于碳管理體系升級、推廣、培訓、貫標評定等相關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第二章 評定機構管理
第七條 評定機構工作組負責對評定機構的相關信息進行備案,對評定機構進行監督。
第八條 評定機構監管
評定機構應建立并有效運行碳管理體系評定機制,完善評定活動的監督機制,以確保所從事的碳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符合本管理辦法及相關細則的規定。
評定機構應堅持咨詢服務與評定審核相分離的原則,禁止評定機構為同一項目同時提供評定審核和咨詢服務。
評定機構和申請組織不得存在資產、管理和人員方面的利益關系。
第九條 評定機構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以及開展評定工作所需的設施和辦公條件;
(三)有5名及以上具有開展碳管理體系評定專業能力的人員;
(四)建立并有效運行評定工作程序,完善評定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所從事的碳管理體系評定活動符合本管理辦法及相關細則的要求。
第十條 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管理辦法及相關細則、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工作委員會管理要求的評定機構,評定機構工作組對其相關申請行為不予受理。
已經備案的機構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評定機構工作組有權撤銷該備案。
第三章 評定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評定人員工作組負責對評定人員進行信息備案,對評定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評定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個人信用良好,無任何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二)熟悉了解國家政策和《碳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標準要求,具備評定相應的專業能力;
(三)擁有3年及以上從事企業碳排放、碳交易、碳資產、碳中和等相關工作的經驗,或具有3年等同于相應工作經驗的專業水平;
(四)評定人員不得同時被2個或2個以上評定機構聘用。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管理辦法及相關細則、職業道德以及不遵守評定人員工作組管理要求的評定人員,評定人員工作組對其相關申請不予受理。
已經備案的人員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評定人員工作組有權撤銷該備案。
第四章 評定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評定項目委員會負責碳管理體系評定項目的復核、公示,評定項目的信息保留與公開,評定項目的申訴、投訴、舉報及處理。
第十五條 評定復核與公示
評定項目委員會對評定機構所提交的評定項目進行復核審查,確認所申報的評定項目相關資料是否齊全,評定結論是否正確。對于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定機構補充完善;對評定結論未能通過復核的則予以退回。
通過評定復核的項目,在評定管理
平臺進行為期15個工作日的公示。
若在公示期無異議,公示期結束后,評定項目委員會通過項目復核。
第十六條 信息保留與公開
依托評定管理平臺對碳管理體系評定全過程的相關資料和信息進行管理。對于不涉及申請組織與評定機構商業秘密以及評定人員個人隱私的信息,按約定對社會進行公開,并接受各相關方的監督。
評定機構應對評定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申訴、投訴、舉報及處理
申請組織對評定結果及結論有異議的,可向評定機構提出申訴,評定機構應接受申請組織申訴,并在1個月內將相應的處理結果送交申訴方,再將申訴方的申訴材料及其處理結果呈交評定管理平臺。
申訴方對評定機構所作出的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通過評定管理平臺向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投訴。
申請組織認為評定機構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本管理辦法及相關細則等規定并導致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也可向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投訴。
任何相關方均可通過評定管理平臺向碳管理體系評定工作委員會舉報涉嫌違法違規的評定機構或評定人員行為,并提供相關證據。
對經評定項目委員會確認所受理的投訴或舉報,評定工作委員會應組織專家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方或舉報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上海環交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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