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交部法律和國際條約司司長黎德幸女士率領的越南代表團在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上分享越南對征求國際海洋法法庭關于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義務的咨詢意見的觀點。
越通社駐德國記者報道,越南代表強調,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調整海上所有活動,其中包括維護海洋安全的法律框架。因此,國際海洋法法庭有權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溫室氣體排放問題提出咨詢意見。
與許多參與國一樣,越南認為,根據《公約》中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溫室氣體排放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活動。各國有義務對其管轄的國家機構、集團和企業采取必要措施來減少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越南代表認為,貧窮國家難以獲取
綠色技術,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應對氣候變化,因此,希望各發達國家促進向資源有限而容易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的國家轉讓
綠色技術。
越南代表強調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即多年來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大、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上擔負更大的責任。其他的許多發展中國家也表達了與越南相同的觀點。
越南代表在國際海洋法法庭發表講話體現了越南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高度重視和國家在這方面的義務,而且重申了越南尊重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根據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一貫政策。
越南曾經參加國際法院其他討論會。 在聯合國大會上,越南也是首批制定關于要求國際法院就氣候變化問題提供咨詢意見決議的5個成員國之一。
各國代表在國際海洋法法庭上發表關于征求該法庭對氣候變化的咨詢意見的活動從9月11日至25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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