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
碳排放權屬性定位的理論爭議
二、碳排放權法律屬性定位的反思
三、雙階理論視角下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厘定
四、完善碳排放權制度的具體路徑
五、結 語
摘 要 因
碳交易市場借助總量控制和市場交易來實現減排目標,且碳排放權制度兼具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導和自由協商的私法自治,故對于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學術界存在“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之爭。囿于“公私對立”的思維定式,現有學說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識別并未提供恰當的解釋路徑,因此有必要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定位進行反思。在“公私協作”視野下以德國雙階理論為基礎,將碳排放權運行中的配額流轉階段確立為前階公法屬性和后階私法屬性的法律構造:其中以配額確定和分配為核心內容的第一階段屬于行政處理階段;以配額交易為核心內容的第二階段視為民事合同階段,從而將碳排放權界定為“行政處理+民事合同”模式。由此,碳排放權制度應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職權的同時也對其予以適當限制,實現賦權和控權的最佳平衡;通過構建多主體共治模式,完善外部監督約束機制;依據階段劃分和法律屬性辨識來選擇適用相應的救濟方式。
關鍵詞 碳排放權 碳排放配額
碳市場 碳交易 雙階理論
為推動全球氣候治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創設了碳排放權及相關交易制度。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加速向
綠色低碳轉型以及碳交易
試點和國家碳交易市場的相繼啟動,碳排放權及其相關問題也成了學術界關注的熱點,法學界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問題進行了諸多討論,但對該權利的實質始終存在較大爭議,要么從監管主體立場展開分析,要么僅從監管對象角度展開。究其原因,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問題既涉及監管主體(政府)與監管對象(減排主體)之間的公法關系,也牽涉到減排主體之間的私主體權益保護問題,這種公法與私法相互交織的特征使得學術界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界定出現諸多分歧。
由于碳排放權獨特的利益形態和價值體系并未在理論層面獲得充分認識和彰顯,因此其很難為碳交易市場的實踐和制度規則的完善提供適切的理論基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碳市場的發展。在我國8個碳交易試點地區中,4個試點地區在交易規則中沒有明確界定碳排放權,另外4個試點地區的交易規則均將碳排放權界定為一種“權益”或“權利”,且未明確碳排放權的前置性價值,從而導致作為碳市場主體減排企業的權利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鑒于當前研究尚未在公權與私權的界分和兩者交互的相對獨立性上進行富有創新性的理論嘗試,筆者基于“公私協作”的邏輯思路,嘗試對碳排放利益形態進行理論分析,結合碳排放權糾紛法律救濟的現實需要,反思和厘定碳排放權的性質,并以此為基礎建構我國碳排放權制度規則,為碳排放權的生成、歸屬和行使錨定理論根基,也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的制定、解釋和完善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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