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項目方面的監督與懲罰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于項目的監督以及違規的處罰。與控排企業管理類似,省市級的生態環境部門具有監督的職能。而對于項目申請過程中的“造假”等行為采取了明確的處罰措施這對于CCER項目的業主、審定核查機構、交易機構、咨詢服務機構都給以警醒。
待定事項
從征求意見稿到正式發布,肯定還會有一些變化。但文件也明確告訴大家:CCER很重要,是碳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框架與脈絡已經很清楚,最終謎底的揭開也不會需要很久:比如所有的文件保存時間都是10年,是不是未來的計入期會統一為10年,而不會再有7*3年的計入期;比如對于信息化、智能化的數據管理如何支持;比如審定核查機構中人員的執業資格認定;比如究竟哪些項目能納入到未來的CCER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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