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環境監察罰字〔2023〕18號
法定代表人:劉意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633692684H
地址:北京市大興區安定鎮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內二層202-22號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是2021年北京市重點
碳排放單位,2021年度二氧化碳許可排放量為8639噸,實際二氧化
碳排放8901噸,超出配額許可262噸,你單位于2022年11月30日前僅
履約8639噸,屬于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并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碳排放
履約。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信息、北京市碳排放交易
注冊登記簿網站截圖、碳排放成交均價等證據為憑。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要求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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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要求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京環境監察聽告字〔2023〕18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依據《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責令兩個月內履行控制排放責任,并根據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場均價(立案前六個月本市碳排放權場內交易成交均價為118.44元/噸)的3.15倍予以處罰,即九萬七千七百四十八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你單位存款賬戶銀行以轉賬的方式繳納罰款,未在銀行開立賬戶,以現金方式就近到銀行的對公營業機構繳納。如確有經濟困難,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行政機關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經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也未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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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行政機關將對本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公示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
平臺。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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