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是基于某種標準(如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和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向正在執行已經批準的減排項目提供可交易減排量。該減排量需要經過認證,比如森林
碳匯項目,達到了多少
碳匯量,作為減排購買或交易的認證。碳信用基于自愿原則,不是義務性的。自愿減排機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主要是一些企業、個人為履行社會責任,自愿開展碳減排及
碳交易的機制。
碳信用有三類:國際、獨立的、區域國家和地方的碳信用。國際碳信用機制是根據《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公約》等國際條約建立的信用機制,如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正在建設中的可持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 SDM)。在技術方面,SDM本質上沿用了《京都議定書》的
CDM,繼承了《京都議定書》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內核以及CDM的架構、基準線法和額外性原則等。國內碳信用機制是指國家、地區或各級政府建立的信用機制。獨立碳信用機制,包括由非政府實體管理的標準和信用機制。
碳信用進入碳排放交易系統,必須經過一級市場的認證。碳信用不僅可以用于抵消
碳市場中企業需
履約的部分,還可以作為自愿減排市場的交易品種,幫助排放主體實現減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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