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租賃的概念和定義
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指出,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這是在國家層面首次提出發展碳租賃這一碳金融產品。大部分省份也發布了探索發展碳租賃的政策文件,如《廣東省發展綠色金融支持碳達峰行動實施方案》提出“探索發展碳資產抵押融資、碳資產
托管、碳回購、碳基金、碳租賃、
碳排放權收益結構性存款等金融產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提出“探索發展碳金融產品,支持推出碳遠期、碳互換、碳基金、碳租賃等金融創新”,《四川省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提出“探索研發碳金融創新產品,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關于金融支持浙江經濟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探索開展碳租賃、碳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各層級的官方文件已經廣泛提及碳租賃,但目前尚未有官方文件對碳租賃的定義作出釋義。中國證監會2022年4月發布的《金融行業標準——碳金融產品》并沒有提及碳租賃,當然也不涉及對碳租賃進行定義。
在此背景下,我們參照其上位概念的官方定義嘗試提出碳租賃的定義。首先,碳租賃在綠色租賃的范疇內,若參考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對“綠色租賃”的定義,即租賃機構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租賃產品及服務,則可以將碳租賃定義為“租賃機構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的經濟活動所提供的租賃產品及服務”。
其次,碳租賃也屬于碳金融產品,若參考證監會《金融行業標準——碳金融產品》對碳金融產品的定義,即建立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上,服務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增加碳匯能力的商業活動,以
碳配額和
碳信用等碳排放權益為媒介或標的的資金融通活動載體,則可以將碳租賃定義為“建立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上,服務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增加碳匯能力的商業活動,以
碳配額和
碳信用等碳排放權益為媒介的租賃交易”。眾所周知,應對氣候變化包括減緩與適應兩個方面。因此,上述碳金融產品背景下的碳租賃并不包含為達適應氣候變化目的而開展的租賃交易。
最后,我們還需要對租賃的范圍予以界定。由于在碳金融的框架下討論碳租賃,故對碳租賃的范圍應根據民法典第十五章所定義的融資租賃而界定。至于在
會計、稅法上如何定義則不在我們的討論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碳租賃可界定為“租賃機構為支持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增加碳匯能力等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產業、項目或經濟活動所提供的融資租賃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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