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面向社會征求《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使用管理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確保我省“兩高”項目碳排放總量只減不增,倒逼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轉型升級,省生態環境廳研究起草了《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使用管理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和我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關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反饋我廳。
聯系電話:51798062、51798063、51798064(傳真)
附件:《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使用管理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使用管理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兩高”項目碳排放總量只減不增,倒逼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轉型升級,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促進能源資源高質量配置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魯政辦字〔2022〕9號)、《山東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試行)》(魯環發〔2022〕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的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碳排放指標,是指用于保障“兩高”建設項目實施所收儲和使用的碳排放指標。
第四條 碳排放指標收儲、使用、監督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資源、精準配置、效率優先原則。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碳排放指標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指標的收儲與使用
第六條 收儲范圍及原則
(一)全省核電發電增量替代煤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80%。
(二)產能跨市整合轉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60%,優先支持轉入地項目建設。
(三)產能向省外轉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60%,用于保障省級重點項目落地。
(四)各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企業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節能技術改造、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技術形成的碳排放指標,原則上由各市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調配使用。省級重點項目存在指標缺口時,各市應積極統籌本地指標用于省級收儲。
(五)省級重點項目所需碳排放指標,應優先由當地挖潛解決,不足部分由省統籌解決。
(六)其他適用于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收儲數量視實際情況確定。
(七)國家和省政策如有調整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第七條 使用范圍
使用省級收儲碳排放指標的項目,其碳排放強度應處于行業先進水平,范圍包括:
(一)年度省重大項目。
(二)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優選項目。
(三)省“雙招雙引”重點項目及儒商大會等重大活動簽約項目。
(四)關系全省及各市生產力布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
(五)因“兩高”項目淘汰落后整合退出收儲的碳排放指標,應優先用于產能受讓項目。
(六)其他項目。
第八條 使用方式
省級收儲碳排放指標采用依申請使用的方式,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適時引入市場競購方式。
第九條 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轉報省生態環境廳。申請使用的收儲碳排放指標,不得超過該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明確的所需替代量。
(二)
專家評審。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
專家對申請使用省級收儲碳排放指標的項目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對項目是否符合依申請使用條件等內容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核確認。使用省級統籌碳排放指標300萬噸及以下的,經省生態環境廳審核通過后,予以確認下達;使用碳排放指標300萬噸以上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初步意見,報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確認下達。
第三章 替代方案的編制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編制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擬建項目碳排放量核算過程、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核算過程、替代源落實情況、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須嚴格按照減量替代比例要求核算需落實的碳排放替代量。
第十二條 替代源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根據不同的替代途徑科學測算。
(一)企業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整體或部分關停退出,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按照企業關停或核定設備設施關停前3年碳排放量平均值測算。若替代源生產不足3年的,根據企業實際運
行情況,取近2年實際碳排放量的平均值或近1年實際碳排放量。
(二)企業通過節能技術改造方式減少的碳排放削減量,僅可用于本企業新建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具體削減量按照節能技術改造前后碳排放差額測算,節能技術改造前取正常生產工況下前3年實際碳排放量的平均值,節能技術改造后取正常生產工況下運行1年的實際碳排放量。
(三)擬建項目通過使用清潔電力作為替代源的,在凈購入電力中將該部分清潔電力扣除后,再核算擬建項目的碳排放總量。
第四章 替代方案的審核
第十三條 按照《關于“兩高”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發改工業〔2022〕255號)要求,新建煤電、煉化、鋼鐵、焦化、水泥、輪胎6類“兩高”項目實行提級審核。上述6類“兩高”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由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初審后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其他“兩高”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由所在市生態環境局審核。
第十四條 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替代方案是否規范、完整;
(二)項目新增碳排放量是否按照法人邊界進行測算,測算是否科學、準確;
(三)替代源是否真實可行,替代量計算是否科學、準確;
(四)使用可再生能源作為替代源的,是否滿足唯一性要求,即替代源不能同時開發為自愿減排項目或清潔發展機制(
CDM)、核證減排標準(VCS)等其他機制下的減排項目,也不能再申請獲得
綠色電力證書或被認定為
綠色電力產品,以避免其環境權益被雙重或多重計算;
(五)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和有效。
第十五條 需由省級審核的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在收到市級初審意見后,省生態環境廳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擬建項目應當自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最終審核意見反饋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應當在1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替代方案原審核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因項目建設內容調整、產能增加等原因造成碳排放量變化較大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形成實際碳排放量前,按要求落實碳排放新增替代源,并編制碳排放減量替代補充方案,報替代方案原審核部門審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碳排放收儲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碳排放收儲指標下達單位收回指標:
(一)未如實編寫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的;
(二)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依申請獲得的碳排放指標未用于本項目,轉讓其他項目的;
(四)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落實不到位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碳排放指標收儲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在碳排放指標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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