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氣候治理模式的反思
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和2015年的《巴黎協定》都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這會引發削弱協議效力的“搭便車”行為。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耶魯大學經濟學斯特林講席教授威廉·諾德豪斯(William Nordhaus)認為,各國政府在試圖締結應對氣候變化條約時一直使用著有缺陷的架構。他建議,各國需要重新界定氣候協議的內涵,并以帶有激勵措施的“氣候俱樂部”(Climate Club)方案替代現有模式。根據新方案,如果各國接受俱樂部模式并同意對不參加的國家進行懲戒,那么,國際氣候協議中“搭便車”的弊端就可以避免。基于此,他提出,氣候俱樂部運轉需具備兩大特征:一是參與國家要接受為滿足氣候目標而設計且經協商一致的減排指標;二是不參與的國家或不履行減排義務的國家將面臨懲罰。英國杜倫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教授戴維·赫爾德(David Held)和西班牙巴塞羅那國際關系研究所助理教授查爾斯·羅杰(Charles Roger)則將氣候治理的“巴黎模式”與之前的“京都模式”和“哥本哈根模式”進行了比較。他們認為,三種模式在全球氣候治理領域采取的措施不同,但都有其相應的優缺點。“巴黎模式”相較之前的模式有新進展,但又融合了早期模式的要素。京都機制提供的教訓是自上而下設定強制減排指標并不可行,哥本哈根
會議的失敗則是因為僵化的減排指標、無法達成一致的2012年之后的減排目標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和非附件一國家之間的巨大分歧。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主任、國際關系學副教授羅伯特·福克納(Robert Falkner)認為,《巴黎協定》的成功在于創制了自主靈活的總體框架,但其氣候政策須接受國際核驗。《巴黎協定》改變了此前“自上而下”的強制分配制度,以“國家自主貢獻”的自主承諾方式化解了氣候談判中的重大阻礙,但卻并沒有將氣候治理模式徹底變成“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而是以“承諾和審查”方式創造“軟互惠”機制。
總之,當前西方全球氣候治理的研究議題與進展一方面反映出西方國家對全球氣候治理困境的反思,另一方面則折射出西方國家爭奪全球氣候治理領導權的意圖。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后巴黎時代中國構建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研究”(18BGJ082)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天津外國語大學國際關系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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