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定價機制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碳市場穩步發展的同時,也在制度安排及運行中存在一些不足。
1.高階立法欠缺,部分業務的法律性質暫不明確。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實行)》確定了全國碳市場的基本框架,但普適的相關立法缺位,對碳交易的約束力不足。同時,少數金融機構嘗試開展的碳排放權抵質押業務也未明確其法律性質,碳排放權是否屬于可抵質押物尚不明晰。
2.運行機制不成熟。
一方面,總量管控較為寬松,尚未設定階段配額上限目標,且“自下而上”的總量確定方式不利于從整體層面控制碳排放。另一方面,碳交易未配備適當的市場穩定條款,不利于防范碳價格的大幅波動。
3.碳市場缺乏金融屬性。
目前我國碳市場的參與主體單一,金融機構及合格投資者未獲準參與碳交易,無論在體量上還是活躍度上,我國碳市場都不及發達國家,還需要進一步推動碳市場高效發展。同時,碳市場交易產品以現貨為主,而
碳期貨、碳遠期、碳期權等金融產品匱乏,未能形成現貨與衍生品相結合的多層次發展路徑,難以保證有效定價和充分發揮碳價對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
4.抵消機制尚不完善。
一方面,由于存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自2017年3月起,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相關備案事項已暫緩,現行可使用的CCER均為2017年3月前產生的減排量,存量僅約0.5億噸,不利于活躍交易市場及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當前存量CCER僅在試點地區交易,且大宗交易以協議方式為主,成交價與成交量不完全透明。
另一方面,目前國際信用暫不可用,履約方式靈活性稍有不足。與此同時,我國暫未創設具有本國特色的面向國際的信用抵消機制。在我國經濟規模大、產業結構復雜的國情下,由于受覆蓋面和調控范圍限制、碳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構建難度大等一系列因素影響,僅靠碳交易一種手段難以有效解決碳減排的所有問題。
進一步推動我國碳定價機制建設的對策建議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配套措施完善頂層設計。
在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加快推進碳交易法、氣候變化法等一系列高階法律制度建設。在法律層面明確碳排放權的抵質押屬性,進一步規范業務行為,為碳交易市場穩健運行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同時,出臺細致、可操作、可執行的政策配套措施,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并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交易監管機制、風險管理機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預案。另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為碳交易活動的有序開展提供強有力支持。
2.擴大碳定價政策覆蓋范圍,擇機開征碳稅
(1)進一步增加覆蓋行業的數量,在繼續建設全國碳市場的前提下,逐步納入鋼鐵、金屬、水泥、化工等重點排放行業。
(2)降低納人標準,增加控排單位數量。對中低排放量的行業和企業擇機開征碳稅,與碳交易機制雙輪驅動市場化減排。在明確稅基,稅率的基礎上,以名義性碳稅逐步過渡至實質性的差別化碳稅。對排放占比低,
綠色溢價高的行業征收低稅率碳稅,而對于排放占比高,
綠色溢價高的行業則依據政策目標決定采取碳交易機制還是高稅率的碳稅政策。未來隨著征管能力的提高和監管條件的具備,將征稅范圍擴大至消費環節。
三是促進碳資產投資者進入市場,納入數量足夠多的不同風險偏好、不同預期以及不同信息的交易主體。這不僅有利于擴大監管范圍,也有利于形成公允的均衡價格。
3.進一步完善碳交易體系
(1)合理確定碳排放總量并從嚴分配配額。結合我國雙碳目標與發展實際,分階段設置清晰、明確的配額上限,并實現階段配額總量的逐步壓降。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最終實現以有償競拍為主、免費發放為輔的配額分配方式。此外,制定并實施行業差異化配額分配方案,以便后續納入行業更好地落實碳減排政策。
(2)引入“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制定市場穩定條款并配備市場穩定儲備配額,強化對碳價的穩定和調節作用。
(3)強化市場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遵循“嚴準入、強監管”原則,對參與主體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同時強化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等各個環節的監管,保障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
(4)推進碳市場金融創新。進一步擴大碳市場參與主體,適時引入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及合格投資者進入全國碳市場,為低碳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全力構建多要素、多層次的
碳金融體系,注重
碳金融產品創新,開發碳遠期、碳期貨、碳掉期等碳金融衍生產品,積極開展配額抵質押融資、
碳債券、
碳基金、碳保險等金融創新業務。
(5)完善信用抵消機制。新修訂符合我國實際的CCER管理辦法,簡化項目審批流程,縮短項目申報周期,進一步完善備案管理機制和交易機制,并將CCER交易納入全國碳市場,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推動基于CCER的碳衍生品發展,同時,適時引入國際抵消信用,豐富履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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