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李波認為,一個更好的方案是制定“國際碳
價格下限協議”(international carbon price floor)。該協議包括如下特征:國際
碳價的下限應是單一參數,即
碳價;覆蓋所有溫室氣體,包括貿易品和非貿易品;體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差別;重點關注少數幾個最大的排放國。他建議到2030年,高收入國家碳價要達到75美元每噸,中等收入國家要達到50美元每噸,低收入國家要達到25美元每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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