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地方
碳市場的存在年限未定。按照2021年3月30日生態環境部《關于公開征求<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通知》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后,不再建設地方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當逐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按照此規定,國務院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后,地方
碳市場將逐步納入全國碳市場,納入的節奏由生態環境部確定。在此情況下,地方碳市場繼續存在的時限不確定,將嚴重影響地方碳市場的創新發展。
二是全國碳市場納入其他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節奏未定。全國碳市場納入其他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必然對地方碳市場產生較大的影響。在全國碳市場未確定納入節奏的情況下,地方碳市場考慮未來將納入全國碳市場的管控行業在市場機制優化完善和創新發展方面,存在設計和操作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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