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順昌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葉某某因非法狩獵被判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訴訟期間,葉某某與公益訴訟起訴人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認購1000元
碳匯量用于代償其造成的野生動物生態價值損失。
經查,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間,葉某某在順昌縣多地山場多次安裝、放置野豬夾、老鼠夾等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并出售獲利。順昌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野生動物價值損失900元,并在順昌縣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訴訟期間,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人葉某某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葉某某通過“一元碳匯”小程序,認購1000元碳匯量用于代償其造成的野生動物生態價值損失,并公開道歉。
經開庭審理,順昌縣法院認定被告人葉某某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進行賠償,并公開道歉,認罪認罰,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沒收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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