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不再是某個地區或某個國家的問題,而成為包括越南在內全人類的問題。越南在包括國家承認和保護人民在健康環境中生活的人權原則在內的基本原則基礎上,通過采取多項措施來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和保障人權。
在健康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是一項天賦人權,是非常重要的權利,因為它直接關系到生活質量以及用于評估生活質量的標準,例如平均收入、社會民生體系。 國際社會承認這是頭等重要的權利,是環保活動的目標,所有國家都把這項權利列入法律文件中。越南也不例外,作為聯合國環境與人權宣言的簽署國,越南將在健康環境中生活的權利轉變為法律原則,實際上已經成為越南環境法的一項原則。
在越南的法律文件中,1993年版《環境保護法》的序言明確規定了以下原則:“提高國家管理的有效性和各級政府、國家機關、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人民武裝力量和個人在環保領域的責任,為保護人民健康,保護在健康環境中生活的人權,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服務,為保護區域和全球環境作出貢獻”。越南 2005年版《環境保護法》第3條第2款也間接提到了這一原則:“保護環境是全社會的事業,是國家機關、組織、個體家庭的權利和責任”。 2014 年版《環境保護法》第 4 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社會民生、保障
兒童權、促進性別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氣候變化,以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在健康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不僅是《環境法》的原則,也是《環境法》的目的,越南《環境法》的所有規定都蘊含這一原則。
因此,氣候變化政策和法律中的人權與環境信息獲取權密切相關。越南 2014 年版《環境保護法》規定:“社會有權獲得提供和索取有關氣候變化的信息,但屬于國家機密的信息除外”,“氣候變化管理機關負責提供信息,舉辦提高社會意識的活動,為社會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創造有利條件”。因此,根據越南法律規定,公眾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取普通環境信息,特別是氣候變化信息。也就是國家機關、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主動公開信息,人人都可以獲取這些信息。第二,公眾有權主動要求國家機關、生產經營機構提供環境信息,如要求社會政治組織、社會行業組織、居民區管理部門提供環境信息。
越南氣候變化法律政策還規定,氣候變化政策和法律中的人權必須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回收能源廢物、貼近環境生產和消費、研究和應用科技相結合。 保障人權還是可持續開發自然資源,服務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應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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