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呂紅兵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將建議進一步完善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架構,加快推進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體系建設,適時制定碳排放權交易法。
在制度層面,2021年1月份至5月份,生態環境部陸續發布《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及《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就此,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進入到全國統一規范、統一交易的發展期。
鑒于此,呂紅兵建議,一是依法建立國家統一監管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架構。一方面,應規范形成統一的交易和登記結算場所;另一方面,應依法確立國家統一監管主體。
呂紅兵表示,從橫向層面來看,應至少包括有關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方面內容,涉及交易主體、中介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交易場所等各市場參與主體,以求監管規則的全面和完善;從縱向層面來看,參考證券、期貨交易管理經驗,可以在法律引領和統籌下,出臺并完善國務院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場所制定的監管細則以及行業協會出臺的自律管理規則,自上而下形成包括行政監督管理、交易所和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內的全方位管理體系。
二是依法完善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制度,這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前提。
三是依法確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這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是我國
碳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發展中的一大掣肘,應將其界定為證券類資產。
四是加強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設,這是碳排放權交易的保障。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應至少明確政府(管理者)和企業(排放者)兩類主體的義務。
五是關注中國
碳市場的國際化問題,設計與國際接軌、打通國內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制度,這是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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