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個
履約周期順利結束。按
履約量計,履約完成率為99.5%。12月31日收盤價54.22元/噸,較7月16日首日開盤價上漲13%,市場運行健康有序,交易
價格穩中有升,促進企業減排溫室氣體和加快
綠色低碳轉型的作用得到初步顯現。
碳排放權交易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政策安排,也是減排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市場化機制手段。我國
碳市場發展模式高度契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立場和戰略,先有區域
試點,后有全國性市場,雖起步晚但規模大,發展路徑特色鮮明、循序漸進。
碳達峰
碳中和是中國向國際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碳市場作為我國“雙碳”行動的重要標志性舉措,被賦予了風向標意義,備受國際社會關注。自2021年7月全國碳市場鳴鑼開市,首個履約周期覆蓋約45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共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162家,一舉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從全國碳市場運行的情況來看,總體呈現平穩有序態勢,但也要看到,與預期目標相比,碳市場的功能尚未充分顯現,價格作用尚待進一步發揮,金融屬性尚有一定差距,甚至出現了一些企業參與交易的主動性不夠、日常交易量偏低、履約期大幅增長的現象。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全國碳市場的第一個履約周期,首批納入的2162家發電企業的
碳配額免費分配且相對寬松。部分納入交易的重點排放企業對于
碳配額作為一種新資產形式的認識還不到位,
碳資產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有所欠缺,日常經營中未能對
碳交易進行統籌合理安排,導致出現了臨近履約期末開始集中交易的現象。
其次,
碳價是碳市場運行的核心。碳市場的合理定價需要有清晰的總量,并基于總量對碳配額進行交易形成價格。
碳價格的形成,宏觀上取決于
碳減排與穩增長之間的有效平衡,微觀上取決于碳配額等交易品種的供需情況,既不宜過高也不宜過低——過高易導致減碳成本難以擔負,過低易導致減碳積極性難以激發。我國碳市場價格僅為歐盟碳市場價格的十分之一,通過價格作用引導社會資源向
碳減排領域傾斜的功能尚未充分顯現,還需一個漸進過程,預計長期碳價格會呈現前低后高的趨勢。
再次,目前碳市場交易產品主要為碳配額和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尚未有
碳期貨、碳配額融資、碳資產管理等金融產品的支撐。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碳排放配額的權利性質在立法層面未有定論,碳配額質押登記缺少物權效力,在金融市場上仍需金融機構或政府部門做增信背書,難以形成標準化金融產品,導致流動性不強,不利于進行有效的價格發現和風險規避。
此外,社會各界對碳市場作用的重視程度仍有待進一步提升。需要認識到的是,碳市場本質上具有金融屬性,可以發揮金融的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三大功能,把碳排放所造成的負外部性進行企業的內部化,達到直接控制特定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目標。同時,碳市場可以對碳減排進行價格發現和傳導,提供有效的價格激勵信號,為減排資金進行期限轉換和風險管理,鼓勵金融機構支持綠色融資,引導社會資本向節能環保、
清潔能源、綠色產業、科技創新等領域有效配置,引領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此前,黨中央、國務院已印發相關文件,對加快建設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作出了頂層設計。下一步,隨著“雙碳”“1+N”政策體系的建立健全與推進落地,全國碳市場的配額機制將具有更加科學合理的支撐,可以考慮探索建立配額總量遞減、有償發放和國家儲備調節相配套的總量分配機制,有序納入更多減排行業、參與機構和交易品種,從而推動全國碳市場高質量建設運營。
為此,筆者提出三點建議:其一,統籌建立碳排放相關法規制度體系和核算標準體系,規范第三方機構,為碳交易企業提供專業的碳核算、碳配額和CCER交易、碳資產管理、碳減排
方法學開發等服務,促進提升
碳管理能力。其二,支持金融機構參與碳交易,增強碳市場活躍度,鼓勵金融機構穩妥慎重地創新
碳金融形式,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在為
碳金融產品提供政策依據的同時,強化相關風險防范,守住風險底線。其三,推動碳市場與電力市場、用能權市場、資本市場的聯動,將碳價有效傳導至用電、用能、資本等價格,更好地發揮市場助推器和催化劑作用,有效激勵碳減排,從而更好地為實現“雙碳”目標保駕護航。
(作者:吳潔,系國網英大集團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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