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氣候變化引起廣泛關注以來,世界各國紛紛開展與氣候變化的“斗爭”,其中多個國家實施了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下稱“
碳市場”)。世界銀行的分析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4月,全世界有64個碳定價機制(包含
碳市場和
碳稅)在實施或計劃實施中,碳市場覆蓋范圍越來越大。2021年7月,我國碳市場啟動,覆蓋
碳排放量40億噸,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場。
我國發展碳市場的經驗大多來自歐盟,但發展現狀、道路、階段、目標均有別于歐盟,因此需基于國情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碳市場,在高效助力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實現的同時,兼顧國民整體福利提升。普通的產品與服務市場具有自發性,可通過供需關系形成穩定的市場,相比之下,溫室氣體排放屬于厭惡型產品,碳市場運行的前提是政府調控。
碳市場運營看似只關乎企業利益,實則不然,每個人都身在其中。從企業的生產端來看,當企業碳配額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就要從碳市場購買碳排放權,導致成本增加、盈利縮水,進而通過抬高產品
價格或減少產品產量等方式將增加的成本轉移給社會,使得
碳減排成本由全社會共同承擔。
碳排放權作為具有代表性的碳資產,需明確其無形資產的屬性。碳排放權是碳市場的交易載體,在作為一項權利的同時,也對應著
履約義務。碳排放權區別于其他一般資產的顯著特征是,政府可以掌控發放的碳排放權數量,即碳配額總量可控。企業碳減排在增加成本時,無論直接還是間接傳導,都會將增加的成本轉移給社會。
例如,當煤電企業因購買碳排放權增加運營成本時,將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提高電價。為防止煤電企業成本倒掛,我國近日啟動了煤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即煤電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由分別不超過10%、15%調整為原則上均不超過20%。因此,煤電企業購買碳排放權增加的成本將能通過電價調整轉移給工商業用戶。同時,此次煤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明確,居民、農業用電保持現行價格不變,因此,不少觀點認為發電成本增加不會影響普通居民。其實不然,工商業用戶電價上漲后,企業將增加生產成本并轉移到產品和服務中,在無形中提高居民的生活成本。
政府可通過優化碳配額分配來普惠民眾。政府在初次分配碳配額時采取
拍賣的方式獲得收益,可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幫助低收入群體應對企業碳減排帶來的成本轉移。同時,政府可以分配一定比例的碳配額用于鼓勵新技術等研發,促進產業升級。如加拿大將
拍賣碳配額的財政收入返還給各省、地區,用于支持地方財政,并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返還民眾。
嚴控碳配額。碳配額的稀缺程度決定了碳市場的交易價格,目前政府根據企業的排放數據并按照標桿法初步分配碳配額。使用標桿法分配碳配額能有效避免祖父法“鞭打快牛”的缺陷,但對數據質量的要求極高。如果收集的碳排放數據大于實際,發放的碳配額過多,將起不到減排作用;如果收集的碳排放數據小于實際,發放的碳配額過少,將影響經濟發展。因此,碳配額分配決定了碳市場的運營成效。
具體到我國,可在碳配額分配數據的基礎上,結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混合方式,進一步完善數據收集,及時優化碳配額分配。目前市場上的碳配額較寬松,應適當收緊。
善用金融力量盤活碳市場
中央財經大學
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發布的2020年碳市場年報顯示,廣東、天津、湖北3個碳市場的成交量超過整體碳市場規模的90%,這意味著
北京、深圳、上海、重慶、福建5個碳市場成交量的總和不足10%,表明市場并不活躍。究其原因,很多控排企業獲得的免費碳配額足夠履約承諾,且剩余碳配額少,導致不少交易主體出現惰性。同時,企業更愿意儲存碳配額而非出售,致使碳市場履約缺口大的企業與寡頭中間碳商開展交易,進而導致直接交易主體減少。
碳市場是新興市場,很多控排企業缺乏專業的部門參與,或因設置專業部門的代價高,多采取委托代理的模式,這有助于引導企業完成履約義務,而不利于促進市場交易。同時,受履約交易影響,碳市場表現出交易的“潮汐現象”,即快到履約截至日期時,碳市場交易量“高歌猛進”,
碳價格躋身高位,而一旦過了履約期,交易量和交易價格均大幅下滑。規律性的“潮汐現象”將扭曲碳市場的價格信號,進而弱化
碳價格信號對綠色投資的激勵效能。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力量可作為強催化劑適時注入碳市場,發揮強流動性優勢,帶動碳市場發展。
監管要及時跟上。金融力量在活躍碳市場的同時,也會帶來風險,如一些投資行為將給碳市場帶來波動,因此需加強監管。可借鑒歐盟碳市場穩定儲備制度(Market Stability Reserve,下稱MSR),該制度于2019年1月運行,旨在解決市場上碳配額過于充盈導致價格持續低迷的問題,同時通過調整拍賣的碳配額,提高碳
交易系統應對重大沖擊的能力。MSR的作用機理是,當市場上的碳配額過多時,政府可將過剩的碳配額轉入MSR;當市場上的碳配額不足時,政府可從MSR釋放碳配額。這兩種情況下,政府均可通過設置閾值進行靈活調整。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突出了鞏固并提升生態系統的固碳能力,同時明確要求將碳匯交易納入碳市場,建立健全能夠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與傳統碳匯(通過植樹造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吸收二氧化碳的過程)相比,生態碳匯在當下具有更廣泛的意義。生態碳匯在傳統碳匯的基礎上,拓展了海洋、草原、濕地、土壤、凍土、巖溶等生態固碳措施,我國在生態碳匯建設方面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林業碳匯發展較成熟,在碳市場有一定交易量;草原碳匯和農業碳匯已開發,但交易量小;濕地和沼澤尚未有國家備案。同時,很多控排企業的
碳交易僅限于碳配額,并未涉足碳匯。因此,在《意見》等文件的指導下,生態碳匯將在碳市場找到合適的支點,與其他碳資產共同推動碳市場發展。
推動碳市場與碳稅有機結合
與碳市場相比,碳稅具有行政特點,目前多數國家對兩項機制的態度是非此即彼,但也有個別國家采用碳市場和碳稅結合的混合制模式。我國可推動碳市場與碳稅有效結合,這有利于加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在溫室氣體控排方面,碳市場傾向于抓大放小,對排放量較高的企業較有效。根據2021年2月起實施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在碳市場覆蓋的行業中,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才被納入控排范圍,這意味著很多小型排放企業不用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等問題買單。
我國的碳中和目標任重道遠,需舉國之力砥礪前行,碳稅可彌補這一缺陷,雖不能控制排放總量,但運行成本低,管理便捷。同時,引入碳稅作為碳市場的補充,有利于在不降低市場效率的前提下促進公平。
(作者均供職于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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