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麗莎白·穆雷瑪:很不幸,我是一名律師。在法律層面上談論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條約和沒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律師們現在已經達成共識,特別是最近幾年來,我們不需要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去影響各國,執行國際合作。比如說“可持續發展目標”,它們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全世界來說,我們都在做出行動,努力讓每個國家都實現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所以我們看聯大的決議,以及此前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相關議定書大會的決議。每兩年,我們就要召開大會,做出決議,隨后各方會在下一個締約方大會上匯報有關上次決議的執行進展。正是這樣的匯報機制,讓我們能夠在第五版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中評估愛知目標的全球執
行情況。即便,這并不受法律的約束。因此,我認為對于生物多樣性來說這是很重要的,也是很幸運的。我們看到了生物多樣性喪失給地球帶來的影響,每個人都看得到。我不認為各國在等著被法律約束,制定相關的法律可能要花十年,去商榷每個字每個標點符號。我們看到了《昆明宣言》的通過和發布,許多國家都為其背書,表達了它們的政治意愿,也通過此行動表示對2020后框架的支持。我再次強調,各國都是自發同意。所以,我們也許有一些有法律約束的條約,但卻沒有執行,也不會在未來被執行。的確,今天我們在環境領域有超過700多個多邊條約,事實上,具體的條約數也許我們都不能確定。事實上,大部分的條約都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和執行,哪怕它們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我們也看到了,我們所謂的一些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在執行上卻卓有成效。安理會決議、聯大決議、還有我們自己的締約方大會決議,以及我們的目標、全球目標,例如可持續發展目標。只要各國認識到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多邊主義的重要性、共同討論的問題的重要性,我們目標的重要性,那么各國就會做出相關的承諾,來實現這些目標。我們不需要一個耗時多年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海洋法》花了十年,我不認為生物多樣性要再等十年去協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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