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碳交易2021年正式踏入全國統一市場的進程,此前各個
碳交易試點成果各異,總體可大致劃分為三個實驗階段:2005至2012年,主要參與國際區域清潔發展機制(
CDM)項目;2013至2020年,在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八省市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2021年后,進入全國碳交易階段。盡管中國在試點階段試點數量較少,但試點覆蓋的
碳排放總量規模可觀,僅小于歐盟碳交易體系。雖然交易活躍度有限,政府方面分配管理辦法仍在摸索,企業方面由于專業人才匱乏響應度不高,但仍然提供了不同經濟結構和資源稟賦條件下,施加不同政策的寶貴的經驗(如圖1所示)。
全國統一
碳市場在2020年下半年轉入快車道。12月25日,生態環境部正式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機構設置,并印發配套配額分配方案以及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在電力行業正式啟動了第一個
履約周期,中國碳交易從試點走向全國統一。其后2021年3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對全國統一
碳市場框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后續又陸續組織制定了《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
我國碳交易體系自下而上進行統計,對納入配額管理的生產機組所產生的碳排放進行計算,從企業到當地政府逐級上報到國家生態環境部,最終加總確定體系碳排放上限。體系最初僅覆蓋發電行業,未來將逐步納入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紙、航空等其他行業。溫室氣體當前僅納入二氧化碳。
圖1:我國碳交易體系
碳排放的額度是排放企業獲得的特定時間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許可權,通常以“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常與標準煤當量線性關聯。我國對重點排放單位發放碳排放配額,包括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與歐洲市場相同,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基于2018年產量數據、設定差異性單位碳排放量參數,通過免費配額激勵企業在歷史排放的基礎上逐步減排,后期根據國家要求逐步引入并擴大有償分配比例。重點排放單位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后,仍有剩余的可以結轉使用,也可以出售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額。此外,考慮到化石能源不可能完全排除,抵消機制是在碳達峰后實現
碳中和的重要手段。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的替代、吸附或減少,經過核實并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可用于抵消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額清繳。與此同時,《暫行條例》明晰了政府部門和審查機構的職能和責任,為配額發放建立了可執行的標準和獎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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