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典型的全球公共問題,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經歷了一個從科學到政 治的政治化進程。氣候變化問題不是簡單的資金和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 全球未來走向的發展問題和政治問題。
碳交易市場產生的背景和源頭可以 追溯到 1992 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 1997 年的《京都協議 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1992 年 6 月, 150 多個國家制定了《框架公約》,設定 2050 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少 50%的目標,1997 年 12 月有關國家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作為《框架公 約》的補充條款,成為具體的實施綱領,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 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
京都議定書機制:1997 年,《京都議定書》的達成將國際環境立法從以往 著重法律基本原則和宣言性聲明的“軟法”向實體性、可操作性、與國內 環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實質國際環境法推進了一大步。
(1)明確了
碳排放的總量目標和分解指標。《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
碳排放在 2008~2012 年間總體上要比 1990 年水平平均減少 5.2%,其中:歐盟削減 8%,美國削減 7%,日本削減 6%,加拿大削減 6%,東歐各國 削減 5%~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 1990 年水平 上。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 1990 年分別增加 10%、 8%和 1%。而發展中國家可以不承擔減排責任。
(2)規定了三種補充性的市場機制,來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 —國際排放貿易機制(簡稱 IET)、聯合履行機制(簡稱 JI)和清潔發展機 制(簡稱
CDM)。這些機制允許發達國家通過碳交易市場等靈活完成減排 任務,而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相關技術和資金。
(3)所列出的三種市場機制,使溫室氣體減排量成為可以交易的無形商 品,為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碳信用”概念應運而生,按照國際 慣例,排放到大氣中的每當量 CO2 為一個
碳信用,國際排放交易下的 AAU、聯合
履約下的 ERU、清潔發展機制下的 CER 成為稀缺資源,都屬 于碳信用范疇。碳信用本身具有歸屬分配和實際使用并非發生在同期的特 點,具備遠期合約等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性。三種靈活機制則創造了使碳 信用真正成為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礎條件。
巴黎協定:2016 年 11 月 4 日,《巴黎氣候變化協定》(以下簡稱《巴黎協 定》)正式生效。該協定設立了透明度標準和定期回顧機制,以促進條約有 效執行。透明度標準相關的安排包括:國家信息通報、兩年期報告/更新報 告、國際評審評估和國際協商分析;定期回顧機制包括:2023 年進行第一 次全球總結,并在此后每 5 年進行定期的全球總結和分析。同時,該協定 也約定了“棘齒鎖定”的機制,各國可以在現有減排承諾的基礎上隨時提 高目標,但不可降低,以此保障減排進程“只進不退”。
《巴黎協定》明確提出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包括:將全球平 均氣溫較工業化之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 2°C 以內,并力爭限制在 1.5° C 以內;至 2030 年全球年碳排放量控制在 400 億噸,2080 年實現“凈零 排放”;號召各國在 2020 年前通報 2050 年低碳排放發展長期戰略。根據 《海外網》新聞稱,至 2017 年 7 月已有 187 個《框架公約》成員國提 交了關于減少碳排放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相當于覆蓋了全球 96%的溫室 氣體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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