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中第四條提到:
“1.為了實現第二條規定的長期氣溫目標,締約方旨在盡快達到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時認識到達峰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來說需要更長的時間;此后利用現有的最佳科學迅速減排,以聯系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在平等的基礎上,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源的人為排放與匯的清除之間的平衡。”
IPCC特別報告《全球變暖1.5℃》對
碳中和定義如下:當一個組織在一年內的二氧化
碳排放通過二氧化碳去除技術應用達到平衡,就是
碳中和或凈零二氧化
碳排放。
綜上,我們可以將碳中和理解為:在國家能夠可持續發展,老百姓不會因政策返貧的基礎上,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增加溫室氣體吸收的形式,抵消溫室氣體排放源中的人為排放,實現“碳”(溫室氣體)的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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