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推廣清單》的通知
發改環資〔2020〕17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設立統一規范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意見》,并先后在福建、江西、貴州和海南四省開展試驗區建設。幾年來,各試驗區圍繞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形成了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推廣清單》予以印發,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實際學習借鑒,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廣的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
本次推廣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共90項,包括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環境治理體系、生活垃圾分類與治理、水資源水環境綜合整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與修復、
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綠色金融、生態補償、生態扶貧、生態司法、生態文明立法與監督、生態文明考核與審計等14個方面。
二、高度重視推廣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把學習借鑒推廣試驗區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作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任務,進一步強化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持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不斷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水平。
三、切實做好組織實施
各地區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資源環境稟賦條件,充分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律,有針對性地學習借鑒試驗區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依法依規、因地制宜開展復制推廣工作,確保相關工作符合實際、產生實效。各試驗區要繼續深化生態文明改革實踐,進一步加強改革的系統集成和協同高效,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提供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職能分工,繼續加強對試驗區的指導和支持,采取合適方式在本系統推廣相關改革舉措和經驗做法,對于已經成熟、普遍適用的改革舉措,要及時總結推動上升為國家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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