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京都議定書》中提出了強制減排目標以及排放權貿易、聯合
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三項機制,通過這三項機制建立了國際
碳交易機制的基礎。目前國際
碳市場根據是否強制控制總量可分為強制市場和自愿市場,其中強制市場主要代表是以歐盟強制
碳排放交易體系為基礎的歐洲市場,自愿市場以中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為典型。除去自愿購買減排項目的市場外,歐洲市場和芝加哥交易所都以總量控制的方法規定了年度排放限額(即供給),通過MRV確定企業年度排放量(即需求),同時使配額可以進行交易。通過這種方法使
碳排放權成為有價值的商品從而建立
碳市場,其
價格形成機制依靠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特別是國際市場上對于期貨期權等金融工具的引入,提升了碳市場的
價格發現的能力,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選擇。相比于一般市場而言,碳市場的總量控制對價格的形成和供給關系也有特殊影響,對于市場參與方的年度市場趨勢判斷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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