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巴黎舉行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全球195個締約方國家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全球氣候變化新協議《巴黎協定》,提出到2100年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控制在2℃以內,并將努力把溫度升幅限定在1.5℃以內的目標和“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盡快達峰,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全球凈零排放”的目標;并且,《巴黎協定》正式確立了自下而上的“國家自主貢獻”(INDCs)模式,以更加靈活、不斷遞進的方式聯合各國共同應對氣候變化。截至2018年4月,175個締約方已經批準了該協定并且已經有168個締約方已經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通報了其首批國家自主貢獻。2015年6月,我國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文件《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提出了中國的2030年行動目標。
為了落實新協議,2018年12月,《巴黎協定》實施細則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4次締約方
會議(COP24)即氣候變化卡托維茲大會上正式通過。這些實施規則主要涉及如何實施透明的報告和監督機制、2025年后的氣候資金新目標、2023年全球盤點機制,以及評估技術發展和轉移的進度[1],為《巴黎協定》的實施奠定了制度和規則基礎,強化了各方推進全球氣候治理的政治意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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