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表明,碳定價頂層設計應當堅持法治化和市場化兩大原則。關于法治化,要利用法律的強制性為氣候治理提供兜底保障,要利用法治手段的穩定性形成低碳轉型的長效信號,也要利用法治手段保障碳定價的效率與公平。關于市場化,要利用顯性
碳價充分發揮市場對氣候容量資源的配置作用,提高
碳減排政策的成本有效性,盡可能降低碳定價對宏觀經濟的沖擊。與基于政府調控的行政手段相比,市場化手段的減排效率更高,并可避免“由政府挑選贏家”的爭議,和行政補貼引發的國際貿易摩擦。
碳定價頂層設計是在全球的氣候治理目標和國內的“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共同指引下進行的。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既是我國履行排放大國責任的表現,也是國內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在“兩大指引”之下,碳定價應當充分關注溫室氣體減排、經濟影響和社會公平三個方面的權衡。碳定價既要實現我國 2030 年的排放達峰目標,還要保證碳定價的經濟友好型和社會公平性,不能加重經濟下行壓力,也不能拉大貧富差距。為了實現“三大目標”,碳定價頂層設計可以分解為“四項任務”,即通過協調能源、環境政策形成長期穩定的減排約束,通過合理的政策選擇與演化培育成本有效的減排手段,通過配套財稅改革確保減排的經濟影響可控,以及通過配套社會政策形成公平合理的減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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