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公益訴訟近年發展迅速
通過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41個相關案件的分析,筆者發現二者有如下特點:
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推動者是非政府環保組織。除存在訴訟資格和管轄權等訴訟程序障礙的案件外,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基本都為法院支持。被訴主體常為石油化工和工業制造企業,其往往存在多次超標排放或未經許可排放且受到行政處罰而拒不糾正的情形。在舉證責任方面,司法實踐中公益訴訟人若證明被告存在違法排放行為,損害則不證自明。同時,法院適用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此外,被告依原告請求提供排放信息的義務以及生態環境部門等提供的證據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原告的證明負擔。
敗訴的被告常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表現為完全停產或部分關停、改建環保治理項目;“消除危險”主要包括環保治理項目改建以及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等;“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排污行為直接造成的現有財產的損毀或價值的減少以及為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擴大和修復生態環境采取合理措施發生的必要費用;“恢復原狀”則是指將生態環境修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和功能,對于無法完全修復的,法院通常會判令被告進行“替代性修復”。
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主要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且勝訴率較高。被告以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具有環境保護職能的部門為主,如怠于履行工業廢氣排放監管職責的地方生態環境局,不當處置垃圾和違規建設垃圾處置場所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怠于履行森林保護監管職責的林業部門。從訴由來看,主要是行政不作為,具體分為生態環境部門怠于履行企業開工建設前的環評審批職責、企業投產前的環評驗收職責以及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環保監管職責三類,實踐中第三類最為常見。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案件占比較小,主要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對生活垃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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