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節能監察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江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江西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等規定,我廳對《江西省工業節能監察辦法(2015年版)》進行了評估修訂,形成了《江西省工業節能監察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將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加蓋單位公章)在2020年5月8日前反饋我廳(省節能監察總隊)。
聯系人: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節能監察總隊) 劉曜
電話:0791-86283625
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3號機械大廈四樓
江西省工業節能監察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業節能監察行為,提升工業節能監察效能,推動工業企業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及《工業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內工業領域的用能及工業節能監察活動(以下簡稱工業節能監察)。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監察,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領域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節能服務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能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級工業節能監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轄區內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業節能監察及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業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職權法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第五條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監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設立舉報、投訴電子郵箱。
第二章 節能監察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
第七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工業企業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情況、強制性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及其他強制性節能標準貫徹執
行情況、落后用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淘汰情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節能服務機構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情況等開展節能監察。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年度工業節能監察重點任務,并根據需要組織節能監察機構開展聯合監察、異地監察等。
第八條省節能監察總隊負責受理和查處全省工業企業違法違規用能重點案件,指導和協調全省工業節能監察工作;依法組織對全省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含五千噸)以上的重點用能企業用能狀況實施節能監察;
設區市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受理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違法違規用能案件,指導和協調本市工業節能監察工作;依法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企業用能狀況實施節能監察;
縣(市、區)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受理和查處所屬設區市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用能企業違法違規用能案件,并依法組織實施節能監察。
第九條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領域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節能服務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違法用能的行為;
(二)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領域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用能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三)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察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協助工業節能主管部門開展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企業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領域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宣傳與培訓,推廣應用先進的節能技術;
(六)履行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職責。
第十條節能監察機構所需經費依法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完善硬件設施、加強能力建設、開展業務培訓。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取證設備、監測儀器和執法車輛,具有從事工業節能監察所需分析、檢測和合理用能評估等能力。
第十二條節能監察人員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并具備滿足開展工業節能監察工作需要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第三章 工業節能監察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工業節能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落實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以及項目投入運行后能耗指標達標情況;
(二)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執行情況;
(三)執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節能標準情況;
(四)編制年度節能計劃、落實節能措施情況;
(五)建立能源管理體系、落實能源管理制度情況;
(六)主要用能設備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情況;
(七)執行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制度情況;
(九)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負責人備案、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培訓情況;
(十)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落實能源消費“雙控”目標情況;
(十一)高耗能行業企業落實差別化能源
價格政策情況;
(十二)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執行情況;
(十三)工業領域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節能服務機構執行節能規范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十四)實行能源消費包費制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事項。
第四章 工業節能監察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編制下達工業節能監察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工業節能監察計劃和監察結果應當報本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工業節能監察應當主要采取現場監察方式,必要時可以采取書面監察等方式。
采用書面監察的,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采用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但辦理涉嫌違法違規用能案件、處理投訴舉報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六條實施書面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按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書面監察材料和電子文檔。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符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
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節能監察機構可以要求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現場監察:
(一)工業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書面監察時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用能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
(五)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對投訴、舉報內容需要現場核實的;
(七)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運行后能耗指標未到達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采取勘察、采樣、拍照、錄像、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約見和詢問有關人員,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等措施。
第十九條實施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被詢問人確認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由節能監察人員在現場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二十條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耗指標抽測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檢測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檢測費用,檢測費用由委托機構承擔。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并對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虛構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節能監察。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影響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推薦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二條被監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或者不合理用能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用能行為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被監察單位節能監察活動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三條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確認。
第二十四條被監察單位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個工作日前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申請復議。
第二十六條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定期公開工業節能監察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職權,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用相關設備、警告、罰款等,并向社會公開:
(一)用能不符合強制性能耗限額和能效標準的;
(二)能源統計和能源計量不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
(三)能源數據弄虛作假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
(五)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監察單位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又沒有提出延期申請,或者延期后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對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業節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企業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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