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資金問題一直是國際氣候談判的重點內容
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
會議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在此次大會上發達國家集體承諾將在2010-2012年間通過國際機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近300億美元的新的、額外的快速啟動資金,用于支持其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此外,發達國家還承諾,到2020年每年為發展中國家調動1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此后的歷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氣候資金的議題一直是
會議重點談判內容。作為UNFCCC下最主要的融資機制,
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隨后在2010年的坎昆氣候變化大會上被正式設立,并在2011年德班氣候變化大會上批準啟動,GCF為公約締約方所有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項資金支持。
2015年,標志著全球氣候治理邁入新階段的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圓滿結束。會議達成了以《巴黎協定》為核心的一系列成果。至此,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從歐盟倡導的“自上而下”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強制性分配轉變為中美所倡導的“自下而上”的國家自主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模式。《巴黎協定》在氣候資金方面取得重大進展,資金目標——“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成為與減緩目標和適應目標并重的三大目標之一。《巴黎協定》將資金支持的提供主體擴展到了所有發達國家,而不僅僅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I所列的發達國家;并且規定鼓勵其他締約方自愿或繼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另外,《巴黎協定》強調所有國家都要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流動。
2018年,卡托維茲氣候變化大會上各締約方談判通過了《巴黎協定》的大部分實施細則,在資金方面進行了重申,強烈敦促發達國家締約方提高其資金支持水平,并制定具體的路線圖,以實現到2020年每年為減緩和適應行動共同籌集1000億美元的目標。另外,提出了從2020年氣候變化大會開始討論2025年以后以1000億美元為下限的資金安排。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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