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是一個經濟制度問題
在第三部分“規劃編制和制度建設”中,《報告》提出幾方面與經濟金融相關的制度。
其一是發展
綠色金融,《報告》提出“人民銀行通過加強宏觀信貸政策等措施引導和督促金融機構針對產能過剩行業落實差異化信貸政策。推動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完善
綠色信貸機制,鼓勵開展綠色信貸業務。推動發行
綠色債券,發布《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發布《關于支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通知》,繼續拓寬融資渠道。2018 年12 月,人民銀行、證監會共同推動
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成立。”
其二是推進氣候投融資,《報告》提出“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緊密圍繞達峰行動和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需要,立足推動金融系統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目標做出系統性響應,加快完善氣候投融資政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策和標準體系。2019 年8 月,生態環境部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推動成立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氣候投融資專業委員會,為氣候投融資領域信息交流、產融對接和國際合作搭建了良好
平臺。”
其三是推動
碳市場建設,《報告》提出中國正在采取穩步推進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不斷深化試點
碳市場建設、積極促進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
CCER)交易機制改革等措施,推動碳市場的建設。其中提到,“截至 2019年 6 月 30 日,7 省市試點碳市場配額交易運行平穩,配額現貨累計成交量約為 3.3 億噸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金額約 71.1 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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