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排放量
要想將
碳排放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首先應該按照市場分析規定一個
碳排放的最大允許量。通過總量控制,直接從制度層面控制高碳能源的碳排放,對可再生能源進行鼓勵,提升優化能源結構的政策精準度,可避免因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而限制高耗能行業發展的問題。
我國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十三五”規劃〈綱要〉》和《“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也均提出要開展碳排放總量控制,
北京、上海、甘肅、云南等地也從地方層面正在積極探索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實機制。
2.分配污染權
對于批準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企業需要配額,即所謂的排放證書。證書賦予持有企業排放一噸二氧化碳(CO2)或二氧化碳當量的權利,企業可以使用這些權限進行交易。在初始階段,需要通過資源配置分析進行CO2排放權的配置,通過競價或免費發放的形式,發放到企業手中,來啟動碳排放市場。具體如何配置CO2排放權,各國之間有所差異。在德國,分配計劃的規定由分配法實施。初期,CO2排放證書由政府免費發放;在第二個階段,授權不再完全免費分配,大約10%的權利被出售。從2013年開始,歐洲層面的排放交易更加協調,以確保歐盟內部的公平競爭環境。因此,歐盟范圍內的上限和歐盟范圍內的統一分配規則,大部分排放配額不再免費獲得,而是競價。。
3.出售不需要的或購買額外的污染權
如果一家公司通過其自身具有成本效益的二氧化
碳減排措施實現其所需的減排量,它可以在市場上出售不需要的證書。或者,如果自己的
節能減排措施更加昂貴,它可以在市場上購買證書。排放交易公司有義務每年報告其排放量,并向政府提交相應數量的證書。如果公司沒有履行提供證書的義務,則應接受一定的處罰。因此,排放交易即能夠激發企業環保意識,刺激企業使用
清潔能源,促進
新能源消納;而且能夠提高低碳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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