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湖北省物價局文件(鄂價環資[2015]64號)規定,現就
碳排放權后續交易基價形成機制、交易服務收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權后續交易基價。碳排放權交易中協商議價的后續交易基價通過市場競價形成;碳排放權交易中定價轉讓的后續交易基價由湖北省發改委按照一個時段(連續5個交易日以上)協商議價交易的日收益價加權平均的方法審定,并向省物價局備案。
二、碳排放權交易服務費。
1、協商議價。采取協商議價方式實施交易的,按照不高于實際交易額的1%收取,由
買賣雙方各承擔50%。
2、定價轉讓。采取定價轉讓方式實施交易的,按實際交易額的4%向賣方收取。
三、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省物價局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基價和交易手續服費收費標準的批復》(鄂價環資規[2014]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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